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

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怎么办

《保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多少小时呢报告

严格按照逐级上报制度上报泄密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1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要求在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区政府作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2 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在发现泄密事件后 应在12小时内向局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3、上报泄密情况必须包含以下方面 1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及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3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发生的泄密事件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由局党组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三:哪些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四:机关单位应当每多长时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机关单位应当每( B )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A.半年 ;

B.一年;

C.两年;

D.五年。

五:机关单位应当每多长时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每一年。

定期审核。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尚在保密期限内,但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六: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有什么规定?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余下全文>>

八: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方面,《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什么情况下可能申请定密授权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定密授权的原则依据作出以下解释:

关于授权机关特别是省级机关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还存在不同理解。这里需要说明,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机关”是一个行政区域的概念,即仅指

在某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围内行使职权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省级城市机关不包括在内。

定密授权的原则

定密授权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基础上,为满足机关、单位实际定密需要,作出的补充完善。因此,定密授权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区域授权为辅。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拟申请的定密权超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工作范围的,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事

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不是可选择的关系,而是要求授权机关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必须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授

权,没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则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

权,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本机关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

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4.不得转授权。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

5.定密授权应当确有必要和最小化。“确有必要”是指确实符合定密授权条件,即被授权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权,但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

围必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从实际工作来看,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

权应当明确授予的具体事项、最高密级和授权期限,做到授予权限最小、范围最小、时限最短。

定密授权的方式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密授权有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两种方式

1.主动授权。主动授权是指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在有关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权限。为了与保密

法上收定密权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授权机关随意授权,导致定密权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将主动授权的范围作了限

制,规定“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也就是说,主动

授权只能在授权机关有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请授权。依申请授权是指授权机关根据有关机关、

单位的申请作出的定密授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

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这里的“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经常”概念的界

定,是全面总结定密试点工作经验、反复研究讨论的结果。大家认为,“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相当于每2个月产生1件国家秘密事项,频率较高,需要

机关、单位获得一定的定密权限,以......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