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一: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骇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怎么先付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三:如何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是哪些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

五: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友》编辑部: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你前面已经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次,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六:申请办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保程序

1、工伤事故抢救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将工伤职工送往本市医院进行抢救,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向我司申报备案。事故单位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伤害对象,伤亡程度,事故原因及医疗救治情况。

(2)病情稳定后,事故单位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武昌辖区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有3家:广州军区陆军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武警总医院。

(3)事故单位将工伤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后,要向医院医保办告知此人是工伤病人,以便医院在工伤范围内用药。工伤抢救和治疗前后,需要事故单位用现金垫付医疗费。

2、工伤认定申报

(1)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

(2)用人单位申报所提供的资料:

①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

②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文本(如无劳动合同,需出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

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⑥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事情经过说明书。

⑧附件资料填报:

A、《武汉市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表8),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要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填报上交。

B、《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3)个人申报所提供的资料:

①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

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资料)。

④劳动合同文本(如无劳动合同,需出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劳动关系仲裁结论书、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

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⑥两人以上证明材料(签名、压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还需到社保部门进行笔录(签名、压手印)。

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签名、压手印)。

⑧如系直系亲属申请,需同时提交工伤职工的委托书(签名、压手印)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意外伤害、工伤死亡、职业病等工伤认定,以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5)工伤认定时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6)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保部门提取工伤保险按时缴费证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可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2)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工伤医疗费用清单、药费原始凭证、病历、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需填报的表格:...余下全文>>

七:关于工伤先行支付的问题

如果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遭拒,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未缴纳社保工伤后能不能先行支付?

未缴纳社保费用,只要员工认定为工伤,费用应该由单位全额支付,不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就没有申请社保先行支付。由单位支付即可。

九: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人士介绍,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上述规定;另一种是该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十: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但据我所知,很多地区未实施先行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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