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一:国际铁路联运规章有哪些?

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依据的规章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俄文缩写为СΜΓС),以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办事细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以下简称《统一货价》)、《国际旅客联运和铁路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和《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等规章,此外,相邻的国家铁路间还签订有双边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国际货协》主要规定了适用的范围、运输的基本条件、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责任以及赔偿请求和诉讼等内容,阐明了铁路和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国际货协》是参加运送铁路和收、发货人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上述其他规章主要规定了铁路之间的车辆和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国境站之间的列车运行、适用车辆的技术条件、过境运送费用的计算、铁路的责任划分及相互费用的清算办法等内容。这些都是参加运送的铁路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规章。

为了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上述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波兰华沙设立了国际联运事务局,由其负责召集有关参加路开会讨论研究。1957年成立了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取代了事务局,并相应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双边铁路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协议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为合理安排和采取措施保证各国间国际铁路进出口货物联运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各国境口岸站以及后方线路的通过能力换装接运,由参加国际货协各成员国铁路和外贸部门代表分成5个分组(中国、朝鲜、蒙古、俄罗斯、越南和中亚国家铁路组成一个分组),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分口岸、分货物品类的运量计划会议,并签定相应议定书共同执行。

迄今为止,参加《国际货协》的有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越南、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波兰、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和爱沙尼亚等22个国家铁路。

二:交通运输法的国际联运

国际交通运输公约中,还有一些联运公约。在铁路联运方面,1970年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参加国有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腊、奥地利、芬兰、联邦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丹麦和卢森堡等。国际铁路联运协定有,1951年4月起实行的《中苏国境铁路协定》,1954年4月起实行的《中朝国境铁路协定》,以及由中国、波兰、朝鲜、苏联等12国参加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旅客联运协定》等。国际海运合作方面,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海运协定和通商航海协定。为加强对外轮的管理,交通部195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国务院1979年8月批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交通部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等。国际航空运输合作方面,1958年6月中国正式参加了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并同20多个国家建立了航空运输关系。1979年中国参加了1963年 8月起生效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协定书》(《海牙协定书》)(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并同30多个国家分别签订了航空运输协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于1979年 2月23日公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在多式联运方面,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国与外国发生的国际联运关系,主要由中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协定、条约调整。

三:5.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

C.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四:简述国际铁路联运运输合同的变更范围

答:(1)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2)发货人申请变更运输合同时,应对每批货物单独填写一份申请书,同时将申请事项记人运单副本的“货物名称”栏内,并将运单副本和申请书一并提交给发站。而收货人则提

交到达国进口国境站。接收申请站应在运单副本发货人申请事项下加盖日期戳记,并由

受理申请书的车站工作人员签字,然后将运单副本退还申请人。

(3)发货人应根据《国际货协》关于译成铁组工作语文的规定,填写运输合同变更申请书。

(4)发站或货物已通过的国境站,根据发货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事项,用电报通知中途站以及到站,电报费用由发货人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电报中发货人申请事项的

一切谬误之处,铁路概不负责。

五:铁路运输合同有哪些部分组成

(一)涉外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订立程序及有关规定   1.概念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一份统一的运单办理全程铁路运输,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的运输方式。其特点:具有国际性;联合完成托运货物的全过程;两国间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签订了协议或公约。我国从1954年起参加了苏联、东欧及朝、蒙、越等国参加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铁路运输合同,是发货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   2.订立程序   铁路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付的全部费用,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以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可作为卖方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达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终点站凭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点交货物。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3.承运货物的条件   订立铁路货运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承运货物的条件是:承运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下列货物不准承运:邮政专运物品;炸弹、炸药或军火;爆炸品、压缩气体、溶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等等。承运货物必须是包装整齐、标记清楚,写明始发站,到达站和终点站,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以及零担货物的件数。托运的货物如为贵重物品,如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等时,应声明价格。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并办妥有关事宜后的货物,铁路部门才予以承运。   (二)涉外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在《国际货协》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如发货人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甚至运回发货站;收货人有权在到达国境站后,要求变更到站和改变收货人,但申请须在到达国境站以前提出,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负责;运单中的货物毁损或腐坏的,可拒领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索赔。   托运人的义务:正确填写运单,并承担误填运单的法律后果;支付运费,发站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发货站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始发站支付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几个过境国而发货人未付运费则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全程运费;到站凭提单取货时,如收货人拒绝收货时,则一切运费与罚款均由发货站向收货人收取,除非货物损坏已达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绝收货。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有: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对货物有留置权;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变更合同的要求;按规定引用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拒绝索赔;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其赔偿不能高于货物全部灭失的价值。   承运人的义务有:货物由发货站运至到站后,负责将货交给收货人;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从签发运单到交货为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对货物逾期,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有关国铁路负连带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任:(1)因铁路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2)因货物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然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后果;(3)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使货物名称错填,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货物损坏;(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余下全文>>

六:国际铁路运输 的定义

A、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a、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b、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c、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B、铁路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C、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a、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b、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c、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 )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 E、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a、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b、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七:大陆桥运输与国际铁路运输的区别

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 )是指利用铁路进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因此它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

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当局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输,并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收、发货人参加,由铁路当局负连带责任的一种运输方式。

参加国际铁路联运的国家分为两个集团,一个是有32个国家参加的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货约”集团;另一个是曾有12个国家参加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货协”集团,货协现已解体但联运业务并未终止。在我国大陆凡可办理铁路货运的车站都可以接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我国通往欧洲的国际铁路联运线有两条:一条是利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贯通中东、欧洲各国;另一条是由江苏连云港经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铁路连接,贯通俄罗斯、波兰、德国至荷兰的鹿特丹。后者称为新亚欧大陆桥,运程比海运缩短9000公里,比经由西伯利亚大陆桥缩短3000公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与欧亚各国的经贸往来,也促进了我国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

⑵国内货物铁路运输

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及供应港澳地区货物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澳门,都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围。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按国内运输办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货物由内地装车至深圳中转和香港卸车交货,为两票联运,由外运公司签发“货物承运收据”。京九铁路和沪港直达通车后,内地至香港的运输更为快捷。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自由港,货物在内地和香港间进出,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对澳门地区的货物运输,由于澳门目前尚未通铁路,货物是先从起运地用火车运抵广州南站,再转船运至澳门。

大陆桥运输(land-bridge transport)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目前运用较广的是西伯利亚大陆桥及亚欧大陆桥。

1)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横贯北美大陆,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路线,现在业务已经萎缩。

2)西伯利亚大陆桥:东端从俄罗斯的纳霍德卡港、东方港连接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西端发展到英国、西欧、中欧、北欧、波罗地海、伊朗,横贯前苏联、中东、近东地区、欧洲各地,又称第一条欧亚大陆桥。

3)第二条欧亚大陆桥:1992年9月正式开通,东起连云港,经由陇海、兰新、北疆铁路与独联体土西铁路在阿拉山口和德鲁巴站相接,经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的华沙、德国的柏林、荷兰等七国,辐射三十多个国家,西至荷兰的鹿特丹,全长10800公里。新欧亚大陆桥较之西伯利亚大陆桥将海上运输的距离缩短更多,而且大部分途径我国大陆的中西部地区。所以,无论从方便运输、节约货运时间和费用,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还是从促进我国沿途省区的经济发展来看,均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余下全文>>

八: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国际货物贸易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九:陆路运输是指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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