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一:法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有哪些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余下全文>>

二:国土部对基本农田有何调整最新消息

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调整划定是为了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位,探索行之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方法,优化结构布局,落实保护机制。《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建设项目占用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发生变化,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基本农田空间、数量、地类等现状信息。

答题不易,如果觉得满意,望采纳。算是对热心人的鼓励~~~~~~~~.

三:怎么确定是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余下全文>>

四:关于基本农田划定的几个问题,看看大伙儿都是怎么处理的

1、第一个问题各个地方不一样唬有的规划用的毛面积,有的用的净面积,但据我所知,大部分地方还都是净面积,所以你可以找下他们规划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图层,用现在的软件统计下,看与规划文本中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一致,那就是后期占用,基本农田数据变化了,如果不一致,就要看看是不是数据有偏差2、第二个问题,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基本农田是不一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是可以有一定的小规模的非耕地的,不过一般都是在保护区内部,因为要画区,把里边的非耕地都剔除的话就会显得零碎,如果是在周边有这种非耕地,不排除当初做的时候数据没套和,出现了偏差。而划定基本农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则必须是耕地,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俄

五:同志们各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开始了吗?基本农田保护牌是按照部里规范制定的吗?

做湖南规划建库的 划定基本农田的想自己调 找我们改规划…… 无语

六:农村基本农田怎样划分 5分

划分基本农田的法律依据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57号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俯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我们该怎么办?

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当严格执行。该部要求各地在划定基本农田过程中,要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同时,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未经批准修改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予保留的耕地划出;严禁地方借机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八:基本农田可以征收作为农业科研用地吗,需要什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定程序确定特定保护区域 2、各级民政府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应基本农保护作规划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布局安排、数量指标质量要求 县级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总面权百八十,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土利用总体规划逐级解达第十条 列耕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务院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民政府批准确定粮、棉、油产基内耕; (二)良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耕,实施改造计划及改造、低产田; (三)蔬菜产基; (四)农业科研、教试验田 根据土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区周边耕,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林、牧、湖耕,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镇)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公告,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自治州民政府组织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改变土承包者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由务院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数量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划定,任何单位改变或者占用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避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转用或者征用土,必须经务院批准批准第十六条 经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民政府应按照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数量质量相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照占少、垦少原则,负责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耕;没条件垦或者垦耕符合要求,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垦费,专款用于垦新耕 占用基本农田单位应按照县级民政府要求,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耕、劣质或者其耕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破坏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务院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满l使用经耕种并收获,应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集体或者恢复耕种,由用单位组织耕种;1未工建设,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未使用,经务院批准,由县级民政府元偿收用单位土使用权;该幅土原农民集体所,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单位或者连续2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含同,收发包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家提倡鼓励农业产者其经营塞木农田施用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事农业产单位应保持培肥力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力等定级办,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基本农田力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应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级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力与施肥效益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民政府提基本农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力保护措施,并农业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余下全文>>

九:耕地红线的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依据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用地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采用节地技术,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三)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网格化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余下全文>>

十:农田征用规谁管,我应该找哪个部门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定程序确定特定保护区域

2、各级民政府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应基本农保护作规划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布局安排、数量指标质量要求 县级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总面权百八十,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土利用总体规划逐级解达

第十条 列耕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务院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民政府批准确定粮、棉、油产基内耕; (二)良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耕,实施改造计划及改造、低产田; (三)蔬菜产基; (四)农业科研、教试验田 根据土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区周边耕,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林、牧、湖耕,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镇)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公告,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自治州民政府组织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改变土承包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由务院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数量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划定,任何单位改变或者占用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避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转用或者征用土,必须经务院批准批准

第十六条 经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民政府应按照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数量质量相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照占少、垦少原则,负责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耕;没条件垦或者垦耕符合要求,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垦费,专款用于垦新耕 占用基本农田单位应按照县级民政府要求,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耕、劣质或者其耕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破坏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务院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满l使用经耕种并收获,应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集体或者恢复耕种,由用单位组织耕种;1未工建设,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未使用,经务院批准,由县级民政府元偿收用单位土使用权;该幅土原农民集体所,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单位或者连续2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含同,收发包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家提倡鼓励农业产者其经营塞木农田施用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事农业产单位应保持培肥力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力等定级办,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基本农田力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应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级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力与施肥效益期定位监测中国点,定期向本级民政府提基本农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力保护措施,并农业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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