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三门峡离婚调解哪里

应当由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离婚调解。

根据《三门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建设

(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和各县(市)区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设立,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

(三)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由上述两家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由两家单位协商确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保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代为管理,实施支付。

(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妇联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基本工资与调解案件补贴制,兼职人民调解员可在妇联组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和“姐姐解困团”成员中选聘,实行调解案件补贴制,担任人民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婚姻家庭知识。

(五)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由妇联组织负责管理,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表彰、考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负责实施。

三、明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除外)。

2、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

3、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1、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婚姻家庭纠纷由妇联组织受理后,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妇联组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妇联组织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

3、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

4、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或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妇联组织、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审查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合,申请事项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5、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后,应当尽快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该在30个工作日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6、经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章并加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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