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在外交上有哪些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被分为:合作伙伴、建设性合作伙伴、全面合作伙伴、战略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意为共同讨论世界经济问题并在军事、战略方面合作以及国际舞台上展开合作。“战略协作”指除战略合作的内容外,双方还将在军事、战略的技术方面协作互助。“全面战略伙伴”:在战略的各个方面展开合作。
“合作”主要指经济某些方面的合作;“全面合作”指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
“伙伴关系”是指互不对立,并遵守“求同存异”原则,不攻击某个特定的第三国。以中国建有伙伴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常属于中国的邻国或者在国际有一定影响力。
“建设性”或“创造性”伙伴关系意为:双方本为敌对阵营,但希望通过合作与沟通,增加互信与双赢,建设真正的伙伴关系。
虽然交关系的等级可以作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外交关系亲疏的一个标准,但它也并不能准确地显示两个国家的真实关系。
与中国有血盟关系的国家:
暂无(中韩建交前,朝鲜为中国唯一有血盟关系的国家,但由于中韩建交,中朝外交等级降低为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与中国有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家:
缅甸、老挝、柬埔寨、朝鲜
与中国有“伙伴关系”的国家: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俄罗斯
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越南、巴基斯坦、法国、巴西、欧盟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意大利、西班牙、非盟、葡萄牙
全面伙伴关系:
英国、德国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韩国、埃及、印度
战略伙伴关系:
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根廷、东盟、墨西哥、欧盟、南非、尼日利亚、加拿大
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克罗地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秘鲁、智利、罗马尼亚
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关系:
埃塞俄比亚
合作伙伴关系:
乌兹别克斯坦、匈牙利、波兰
伙伴关系:
阿尔巴尼亚、蒙古国
与中国有睦邻友好关系的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文莱
与中国有合作关系的国家
战略性合作:菲律宾
全面合作关系:澳大利亚
与中国有其他的外交关系的国家:
建设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美国
战略互惠关系:日本
二:两国外交关系分为哪些等级?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大使馆:一个国家派驻在另一国家的以大使为馆长的外交代表机构,协助使馆馆长分管有关业务。
第1楼
大使级
公使级
办事处级
无外交
三: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级别有哪些
中国按照外交关系亲疏,从1996年开始将与建交国家的关系分为单纯建交、睦邻友好、伙伴、传统友好合作以及血盟等5种关系。其中,伙伴关系又被细分为:合作伙伴、建设性合作伙伴、全面合作伙伴、战略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与周边国家以“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为原则,发展睦邻友好外交关系。
伙伴关系是指,互不对立,并遵守“求同存异”原则,不攻击某个特定的第三国。与中国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包括中国从战略上重视的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韩国等国。
与中国建立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有越南、蒙古、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朝中关系因韩中建交而从最高级别的“血盟”关系降至“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将与美国的关系定为“战略伙伴”关系,但布什总统在就任后称中国为“战略竞争者”,因此美中关系被下调为“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且一直保持到现在。
此前中国与因歪曲历史和领土问题而一直保持对立的日本的关系为“睦邻友好”关系。后两国引入“战略互惠关系”这一新的说法,重新调整了关系。
此外,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等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包括英国、德国、加拿大、巴西、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国。
四:截止2016年已经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已经有174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其中,亚洲有46个国家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欧洲有43个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非洲有49个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美洲有23个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大洋洲有12个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五:中国外交关系分为几个级别
大使、公使、代办,领事是在一个国家设有大使馆或公使馆的情况下,在其首都外的重要城市,再设立一个使馆,称为领事馆,不属于外交级别。
六:怎么评判一个国家的外交等级
一般通过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的级别来判断外交等级
一、通常外交等级分三级:
1、大使;2、公使;3、代办。
二、根据国际政治关系,也可以再细分;
1、同盟关系;2、战略合作伙伴;3、大使级;4、公使级;5、代办;6、断交;7、战争状态。
三、相关外交知识链接
(一)外交人员等级
在19世纪以前没有统一规则。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了:1、大使、教廷大使;2、公使、教廷公使;3、代办共三个等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再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1、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的使馆馆长;2、公使及教廷公使;3、代办。
1.1 大使
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国家元首派遣的最高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19世纪末叶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大小国家不平等情况。现在绝大部分国家都可以互派大使。
英联邦成员国之间互派的外交使节称为高级专员,与大使属于同一等级。中国与美国在关系正常化以前一度互设的联络处主任,虽有大使衔,但不是外交代表。联络处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互设联络处是两国商定的一种特殊作法。
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与罗马教廷间有外交关系,互换使节。相当于大使一级的教廷使节称教廷大使,相当于公使一级的称教廷公使。
1.2 公使
或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国家元首派遣的第二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现代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是地位仅次于大使馆长的外交官,与过去作为一个等级的使馆馆长的公使不同。
1.3 代办
派遣国外交部长向驻在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长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代办的派遣在近代是罕见的。1954~1972年中英、中荷间互派代办,其任务是谈判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事宜,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之前的一种特殊作法。
临时代办 是使馆馆长因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期间,临时任命负责主持使馆办理外交事务的代理馆长。
(二)使馆中其他外交代表
除使馆馆长外,使馆中有外交官级位的人员还有公使衔参赞、参赞、秘书、专员、武官等。
2.1 参赞
使馆内帮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在未设公使或公使衔的参赞的国家使馆中,其位置仅次于馆长。他是馆长关于国际法和外交实践的顾问。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在馆长离职期间通常是由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理馆务。
2.2 秘书
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以及文书的外交官,位于参赞与随员之间,分为一等秘书,二等秘书和三等秘书三个等级。
2.3 武官
派遣国主管军事部门向驻在国军事部门派遣的外交代表。有的国家按照军种分为陆军武官、海军武官和空军武官,有的国家不分。武官的任务是联系两国军事机关之间的关系,举行有关军事问题的谈判,观察驻在国的军事情况,同时又是驻外使馆馆长在军事方面的顾问。另外,在战时可以派遣特别武官驻在盟国最高指挥部,传达情报,协商战略等。
2.4 随员
使馆内办理各种事务的最低一级的外交官,位于秘书之后,分为两种:①由外交部派遣的办理外交事务的外交随员;②由各种业务部门派遣的办理专门事务的其他随员,例如,商务专员、文化专员、新闻专员等。
2.5 特使
一国临时派遣执行特殊使命的外交代表,特殊使命完成,即返回本国。特使可以分为礼节性的与政治性的两种,前者如参加外国君主加冕、国家大庆、元首丧殡;后者如出席国际会议、举行......余下全文>>
七:外交人员的外交人员等级
使馆馆长 等级在19世纪以前没有统一规则。为避免因此而发生的关于位次的争执,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了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办共三个等级。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会议曾决定在公使同代办之间增设驻办公使一级,但派驻这一级外交代表的国家极少。《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的三个等级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公认的规则。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再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公使及教廷公使;代办。 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国家元首派遣的最高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他是大使馆的馆长,领导大使馆人员工作,可以随时请求谒见驻在国的国家元首,进行直接谈判。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19世纪末叶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大小国家不平等情况。现在绝大部分国家都可以互派大使。一般在习惯上称大使为“特命大使”或“特命全权大使”。最初只对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性大使授与“特命大使”衔,后来由于特命大使与常驻大使之间的位次争执,17世纪后半叶开始,对常驻大使也称“特命”大使。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负有特别使命的外交使节,不因衔称而在位次上有任何优先权。英联邦成员国之间互派的外交使节称为高级专员,与大使属于同一等级。中国与美国在关系正常化以前一度互设的联络处主任,虽有大使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是外交代表。联络处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互设联络处是两国商定的一种特殊作法。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与罗马教廷间有外交关系,互换使节。相当于大使一级的教廷使节称教廷大使,相当于公使一级的称教廷公使。在天主教国家和一些其他国家,传统上给予教廷大使以优先地位,令其任外交团团长。这种作法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也有反映。中国1975年加入该公约时曾对公约中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表示保留。 派遣国外交部长向驻在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长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他是代办处的馆长,领导代办处人员工作。他享受与大使、公使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只可以随时请求谒见驻在国的外交部长。代办的派遣在近代是罕见的。1954~1972年中英、中荷间互派代办,其任务是谈判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事宜,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之前的一种特殊作法。临时代办 临时代理不在任所的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是使馆馆长因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如因休假或疾病而离职或回国述职)期间,临时任命负责主持使馆办理外交事务的代理馆长。临时代办通常由使馆中除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人员担任。被委派的临时代办人选应由使馆馆长或派遣国外交部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关于位次和礼仪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不同而有任何差别。
八:外交职务级别与一般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
中国职业外交官分为以下7个衔级: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随员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行政级别划分为以下10个级别:
一级 副部级以上大使(包括中国驻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朝鲜、印度、巴西9国特命全权大使及中国常驻联合国(纽约、日内瓦)代表);
二级 正司级大使(中国驻大多数国家特命全权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军职武官;
三级 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大使衔总领事,正司级参赞、总领事,正师职武官;
四级 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副师职武官;
五级 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团职武官,副师职副武官;
六级 一等秘书;七级 二等秘书;
八级 三等秘书;
九级 随员;
十级 职员。
从中国驻外特命全权大使的行政级别及其升降可以反映出中国与该国关系的而变化以及中国对该国重视程度:1950年代的中国驻苏联以外的华沙条约组织其他成员国大使以及1960年代中国驻越南大使也曾经享有副部级待遇,但随着后来中国与这些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驻相关国家大使的行政级别也随之下降。
九:两国关系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中国按照外交关系亲疏,从1996年开始将与建交国家的关系分类,按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单纯建交、睦邻友好、伙伴、传统友好合作以及血盟5种关系。其中,伙伴关系被分为:合作伙伴、建设性合作伙伴、全面合作伙伴、战略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意为共同讨论世界经济问题并在军事、战略方面合作以及国际舞台上展开合作。“战略协作”指除战略合作的内容外,双方还将在军事、战略的技术方面协作互助。“全面战略伙伴”:在战略的各个方面展开合作。“合作”主要指经济某些方面的合作;“全面合作”指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是指互不对立,并遵守“求同存异”原则,不攻击某个特定的第三国。以中国建有伙伴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常属于中国的邻国或者在国际有一定影响力。“建设性”或“创造性”伙伴关系意为:工方本为敌对阵营,但希望通过合作与沟通,增加互信与双赢,建设真正的伙伴关系。
以下由高向低排列:
与中国有血盟关系的国家:
暂无(中韩建交前,朝鲜为中国唯一有血盟关系的国家,但由于中韩建交,中朝外交等级降低为传统友好合作关系)
与中国有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家:
缅甸、老挝、柬埔寨、朝鲜
与中国有“伙伴关系”的国家: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俄罗斯
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越南、巴基斯坦、法国、巴西、欧盟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意大利、西班牙、非盟、葡萄牙
全面伙伴关系:
英国、德国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韩国、埃及、印度
战略伙伴关系:
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根廷、东盟、墨西哥、欧盟、南非、尼日利亚、加拿大
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克罗地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秘鲁、智利、罗马尼亚
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关系:
埃塞俄比亚
合作伙伴关系:
乌兹别克斯坦、匈牙利、波兰
伙伴关系:
阿尔巴尼亚、蒙古国
与中国有睦邻友好关系的国家: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文莱、
与中国有合作关系的国家
战略性合作:菲律宾
全面合作关系:澳大利亚
与中国有其他的外交关系的国家:
建设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美国
战略互惠关系:日本
十:外交大使什么级别
中国驻外使节的衔级从高到低为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与随员七等。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是外交使节的最高级别。而大使一般又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为副部级大使,二级为正司级,三、四级为副司级大使或领事,五级为处级大使或领事。目前中国驻外大使均为副司级(副厅局级)及以上级别,其中二、三级占绝大比例。
目前,我国与九个国家(俄罗斯、朝鲜、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驻这些国家的外交大使为副部级。
在上世纪50年代的驻苏联以外的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大使以及1960年代驻越南大使也曾享有副部级待遇,但是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关系已降格为司局级。
除了与九个主权国家建立了副部级外交关系外,我国还与许多国际组织建立副部级关系,例如常驻欧盟、非盟、东盟使团团长,常驻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代表,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在联合国,在纽约和日内瓦两办事处都有常驻大使,后者在1990年代以后也升格为副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