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条例

一:实施条例跟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在哪?

招标投标法是上位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实施条例是新法。

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条文范围内,由国务院颁布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规。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无效,实施哗例就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二:请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此条有三点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此解释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613号

【颁布时间】2011-12-20

【法规来源】www.gov.cn/...8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余下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没有这个,目前来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90930095144.htm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6有哪些修订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更加具体明确了凡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而且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余下全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什么关系?

我国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是有高低之分的,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是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

七:如何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招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正式执行的我国第一步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对我国的招投标起到指导性作用,而实施条例是于2012年2月1日正式执禒的法律法规,是根据招投标法颁布10年以来一些不足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环节。

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是什么关系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

总之,《XXXX法》都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XXXX条例》都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XXXX规定》或《XXXX办法》都是相关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处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国务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政府,地方部门,依此类推。

十: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我在中国电力招标网上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母法; 《条例》的制定根据是《招标投标法》。广义上的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这是所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的基本法,也是狭义上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即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下属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可以称为广义上的招标投标法,共同构成我国招标投标的完整法律体系。三个层次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都是有关当事人从事招投标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根据;其中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在有关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