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一: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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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肃省对限制招投标有什么法定规定

招投标一般规则是公开透明,不会那么明目张胆的搞限制的。属于法定规定的限制更不会有

三: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主要实施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四:甘肃省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祝愿你早日维权成功!

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方法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标人质疑和投诉事件,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是招标方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下面就谈谈国内以及国际招标中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原因、事前预防、有效控制及如何处理等几方面的体会。

第一项 质疑或投诉的发生

治病不如防病。首先应极力避免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行为发生。然而在以往的项目招标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投标人往往会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是在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的投诉和质疑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日趋成熟,投标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招标过程中需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来编制文件及组织招标评标。

第二项 质疑或投诉的预防

招标方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在公开招标设计招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时,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拟定投标人准入条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在设计招标文件条款时,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款的设定在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前提下,须体现公平、合理及技巧。在设备招标中,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条款须特别注意。要让设计方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招标的重要影响,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引起投标人的猜疑。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重要的技术条款,则必须与设计方作充分沟通,修改内容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上合理合法。

评标办法的拟定,尽量做到客观、明确、简单可操作。打分条款不要让评委有过大的自主把握空间。在评标时,要确保各评委对客观条款的打分保持一致。对主观性强的条款,要注意评委打分不要出现太大的偏离;如果出现,要提醒评委有充足的理由,并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在出现主管部门核查时处于被动。

第三项 质疑或投诉的控制

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会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通常在这些质疑中,一部分是由于招标文件的表述前后矛盾或不清楚而引起的,一部分则是投标人从争取有利于自身投标的条件的角度提出的。

在备标阶段,对这两类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质疑都要保持足够的重视。根据经验,后期多数对评标结果或是招标组织问题的质疑甚至投诉,其起因可能就在前期招标方对这些一般性质疑的处理。

在处理这些质疑时,要满足后期参加开标评标的投标人家数满足法定要求。在设备招标中,对招标文件条款的修改很可能会引起后期的投标报价变化;但只要不附加明显对部分投标人有利的条件(如增加部分投标人独有的配置),就不致因此引起投诉。

在处理投标人对重要条款的质疑时,更需谨慎,因为一般投标人提出这些问题多是和设计方有过沟通或对设计参数相当了解。面对此类的质疑时,招标方首先要全面审查招标文件,看招标文件是否的确存在会影响后期的开标评标的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如果能确定满足标书关键性的技术、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能达到开标需要的法定家数,则无须对招标文件作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则首先需要和招标主管部门沟通,要切实保证修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修改的内容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能满足法定投标人......余下全文>>

五:甘肃省金昌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按国家规定

六:甘肃省兰州市工程造价多少,规定内不用投标。

2000平方、或50万、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不用招投标。

也有可能10万的项目也要招标。情况不一样,方法就不一样,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七:《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参见川府发[2001]9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八:招投标管理条例中是否规定公告有不能指定品牌?

我记得不能指定品牌,但是可以笼统而概括某种产品,或是推荐。如,建议采取新型环保产品。之类的。

九:《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共有几章

共有六章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二)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举报,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凡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单位......余下全文>>

十:《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共有几章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共有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二)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举报,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凡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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