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的筛查

一:张明楷的两阶层说和德日传统的三阶层说到底有神吗区别?哪个更优秀?

其实所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无非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问题应该先从客观入手罢了!三阶层的构成骸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而两阶层是: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其中违法构成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两方面,而责任要件包括(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两方面。两阶层就是把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合并论述了。

二: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即行为的实施者,就是谁干的,分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等。客体即行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主观方面指行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客观方面是指具体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有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生了一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其中主观方面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大不相同的。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因为三要件理论还比较新,所了解的人不是很多。所谓三要件,大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二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大,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无罪。如果存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方面,强调的是结果而不是动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白糖杀人案:某人(主体)错把白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方面)别人(客体)饮水中企图谋杀(主观方面),结果没有得逞(客观方面)。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四要件是一切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三要件中第二项却是犯罪行为,或是行为的违法性。既然是行为,那么必然就包括有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素。所以要分析三要件的第二项,必然要绕回到四要件上来,这不是很滑稽的事吗?

三:司法考试刑法是用三阶层还是两阶层呢,虽然内容差不多,但是答题的时候是按三阶层得格式答还是两阶层的格

柏浪涛老师主编的《刑法攻略》中有讲过

两层次理论是比较缓和的“客观主义”理论,是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重点,

三阶层理论是比较激进的客观主义理论,是未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司法考试的考点中尚未要求掌握。

也就是说,现在主要还是两层次为主的,至少今年,2014年的司法考试,咱们复习的都是以两层次为主的。

不过个人认为,在主观题目上,如果用三阶层理论比较好答的话,改卷老师应该也不会扣分的。

四: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一般认为,当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是本体要件,包括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二是抗辩事由,包括胁迫、防卫、警察圈套、未成年等要素;第三个就是前苏联和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合而成。在我们国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优点是通俗易懂,比较容易掌握。应该说四要件理论对认定犯罪是有帮助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它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不少批评,主要问题是它是一种平面式的封闭结构,四个要件之间并非截然可分,而是存在依存关系,它对简单犯罪的认定不存在问题,但要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就会存在问题。更为主要的是,它没有反映定罪的思维逻辑过程,在这点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三要件理论有很大差距。三要件理论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解决事实上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行为和故意或过失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解决违法性问题,考察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定罪活动就会中止,行为就会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意味着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考察行为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个要件都具备了犯罪才能成立。它是层层递进的,开放式的,为被告人辩护提供了余地,反映了定罪的逻辑思维过程,是动态的。在三要件理论中三个要件的关系分得比较清晰,它们互相独立,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进行判断。而我们四要件理论是平面的,互相之间是依附的,没有反映认定犯罪的逻辑思维过程,是静态的,不是动态的,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它的缺陷。所以现在我国不少学者都对它进行了批评,主张用新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替代。但对替代方案有不同看法,此前大部分方案还是在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修修补补的基础上提出的,比如有的主张把客体取消,有的主张把主体取消,或者把一个要件分成两个要件、把两个要件合成一个要件等等。现在随着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体系逐渐被介绍到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用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体系来替代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理论,这样一个思路应该说是有新意的。我个人比较赞同这种主张。在我主编的2003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中,运用大陆法系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来建立犯罪论体系,这是我国大陆第一本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来写的刑法教科书。三要件理论与四要件理论有着很大不同,平面式的四要件理论是有其缺陷的。以正当防卫为例,按四要件理论,它既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那就应该属于犯罪,因此只好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认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认为不是犯罪,这在理论上有内在冲突,在实践认定中也容易将正当防卫与犯罪相混淆。按照三要件理论则不同,第一步是该当性问题,在这点上正当防卫行为是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事实上的要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但在第二步考察违法性时,由于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而在这一步就可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同时也不用再去考虑第三步有责性即责任状态了。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例时,三要件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显示了四要件理论所不具备的优势。我个人觉得直接用大陆法系三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理论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任何障碍。比较一下我国的刑法、日本的刑法和德国的刑法,实际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解释,同一个法律规定,按这种方法和按那种方法来解释,只是看如何能更好地解决定罪问题,同法律规定本身并没有......余下全文>>

五:司法考试为什么现在把刑法的四要件换成三阶层

说明刑法理论一直在发展,结合国际和国内的情况,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只要适应即可。

六:求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例子

张明楷先生说的:

15周岁的A女被“正式”录用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之一,是每天下午5点左右,以步行方式将30万左右的人民币从某储蓄所送到某银行分理处。某日在送款时,A遇到了4位同乡(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A提议, 4位同乡假装痛打A一顿,将30万人民币“抢走”,然后5人分赃。4位同乡接受提议,事后,A向单位谎称30万元被抢。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理论,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A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可能与4位同乡构成共犯。于是对4位同乡的定罪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如果采用德国、日本那样的犯罪论体系,将自然人本身及其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使构成要件成为违法类型,将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作为责任要素,那么,就可以肯定A与4位同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A为实行犯),只不过由于A没有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承担责任,但其他4位同乡依然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七:刑法的犯罪构成是三阶层好还是四要素好?

其实都差不多,三阶层四要件现在争论很多,但鸡目前的司法状况来说,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目前比较受追捧的还是三阶层了,张明楷比较赞成三阶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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