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

一:美国权利法案的背景

美国宪法制订并生效前,北美的13个殖民地按第二届大陆会议上提出,1781年批准的邦联条例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但是这个根据邦联条例运作的中央政府权力太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调节各州间产生的各种冲突。费城会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意图纠正早在美国独立战争获得胜利前就已经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会议于1787年5月14日至9月17日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召开,虽然起初的理由只是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但以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和纽约州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许多代表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这么做,而是意图组建一个新的中央政府。会议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举行,弗吉尼亚州的乔治·华盛顿被一致推选为会议主席。参与宪法制订的55位代表中有多位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当时是驻法国大使,未能出席的他称赞这次会议的代表是“半神半人”的集合,不过罗德岛州对会议予以抵制,因此没有派代表出席。 9月12日,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马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让这一建议成为正式提案。但是,各州代表经过短暂蹉商后一致否决了该提案。当时反对权利法案的麦迪逊之后表示,这样一些从州权利法案中调用的内容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一种反抗暴政的幻觉。宾夕法尼亚州代表詹姆斯·威尔森之后认为,列举人民权利的行为是危险的,因为这会意味着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利就不存在,汉密尔顿也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卷中对这一看法表示赞同。并且由于梅森和格里曾结成同盟反对新宪法,所以他们在会议结束5天前提出的动议也就很自然地被一些代表视为一种拖延战术。然而,这项动议的快速否决之后危及了整个宪法的批准进程。作家大卫·O·斯图尔特称原宪法权利法案的缺席是“第一等级的政治失误”,而历史学家杰克·N·瑞科夫(Jack N. Rakove)称这是“对未来获得批准充满期待制宪者的一次重大失算”。 共有13位代表在宪法完成前就退出了会议,留下来的代表中也有梅森、格里和弗吉尼亚州的埃德蒙·伦道夫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余下的39人签置了最终定稿,然后宪法根据其自身的第七条被送到各州批准。 费城会议结束后,包括帕特里克·亨利、塞缪尔·亚当斯和理查德·亨利·李在内的一些美国独立战争领袖公开表示反对新宪法,他们被称为“反联邦党人”。埃尔布里奇·格里撰写了最受欢迎的反联邦党人文章《议员格里先生之反对》(Hon. Mr. Gerry's Objections),前后进行了46版印刷,文章中特别针对新宪法缺乏权利法案进行了批评。许多人都担心强大的中央政府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总统将成为事实上的国王。杰弗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也赞成增加权利法案:“半个面包也比没有强。如果我们没法保证自己所有的权利,那就保障那些咱能保证的吧。” 反联邦党人(可能是罗伯特·耶茨)以假名布鲁特斯(Brutus)写道:我们发现他们在第一条第九款中宣称,除非发生叛乱,否则不能中止人身保护令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等等。对于那些没有明确保留的权利,其所需例外的分寸在哪里?这部宪法是否有任何地方授予(政府)中止人身保护令、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以及授予贵族爵位的权力?这些当然不会有明目张胆的条款规定。唯一能够得出的解释是,这些都是对授予一般权力的暗示,而且也同样可以说,所有权利法案中确保不会滥用的权力,都包含或是暗含在这部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中。布鲁特斯接下来直接针对制宪者作出这样的暗示:政府不应该获得如此广泛且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只应该拥有受到明确限制的权力。所以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我不禁怀疑那些试图说服人们,与各州宪......余下全文>>

二:美国权利法案的应用

权利法案通过后的前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用戈登·S·伍德的话来说:“批准之后,大部分美国人很快忘记了有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事。”直到1931年前,法院都没有做出过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判决。历史学家理查德·拉宾斯基将法案漫长的休眠期归因于三个因素:首先,社会文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才能让司法和民意容忍和接受法案中的条款;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主要专注于解决政府间权力平衡的问题;第三,法案起初只对联邦政府有效,这一限制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予以了肯定。时间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合并原则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首先是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案中应用言论自由条款。此外在1896年的塔尔顿诉梅斯案中,法院裁决宪法中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各项保护,均不适用于美洲原住民部落政府。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来确立国教或妨碍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干涉和平集会的权利或禁止人民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起初,第一条修正案只针对国会制订的法律,其中的大部分禁令都是比今后更狭隘的角度来加以解读。在1947年的埃弗森诉地方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援引托马斯·杰弗逊的信函称第一修正案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但这两者分离的确切边界仍然存在争议。法院通过20至21世纪的一系列判决显著扩张了言论自由权的覆盖范围,保护了各种形式的政治言论,匿名言论,竞选资金,色情内容和学校誓词等。这些判决也给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在最具知名度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先例,增加了诽谤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在第一修正案下商业言论所受的保护不及政治言论,因此对其也有着更多的规管限制。新闻自由条款保护信息和观点的出版,主要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媒体。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第一条修正案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事先审查或出版前审查。请愿条款保护人民向政府任何分支和部门请愿申冤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款,最高法院也认为第一条修正案中暗含有对结社自由的保护。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余下全文>>

三:美国的1787年宪法和英国的权利法案的相同点不同点各是什么

不同点:美国《1787年宪法》是华盛顿为完善美国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根本法律宪法,美国现行宪法就是《1787年宪法》;而英国《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国王权利而制定的约束法律。 相同点: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都促进了两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四: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权利法案的区别

美国的人权法案是宪法的一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这是对美国宪法当中保障人权的部分的有力补充,奠定了美国制度对人权的保护。 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当时的国会颁布的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实际上剥夺了国王的立法权、征税权、征兵权,结束了国王的独裁统治,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从国王主权过渡到议会主权,从人治过渡到了法治,是现代民主的开端。 这两者的英文名都一样,只是为了表示区别采用不同的中文翻译。其实在英文中“权利”和“人权”是一个单词。

五:美国权利法案是什么 为什么会出现在法案里

《权利法案》最著名的是英国的……是英国的资本主义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

美国那个是叫“美国宪法的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此法案的作用,以下来自百科:“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以下内容会被和谐(不知道LZ是不是钓鱼的):“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咦,敏感词好像没有和谐,真奇怪

六:美国的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

答案我已经写好了,先采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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