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的保护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

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证人的保护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诉讼法里面有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么 60分

《民事诉讼法》中仅用一条规定了证人部分的相关内容。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做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四:Fbi详细的证人保护制度

受保护的证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经确定,证人的证词对成功起诉犯罪案件必不可少;证人或其家属的生命受到威胁。此外,证人的证词还须可靠且必将发生,也就是说证人不会变卦,拒绝出庭作证。

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组织有三个:

美国联邦执法官署——向非在押计划参与者提供保护,保证健康和安全

美国司法部:执法行动办公室(OEO)——批准证人加入保护计划,这些证人由于指证毒枭、恐怖分子、有组织犯罪分子或其他重大罪犯而使生命受到威胁

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BOP)——监管在押证人

美国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对所有证人保护案例有最终决定权,并解释了准许证人加入证人保护计划的具体案件,包括: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1961(1)条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涵盖有组织犯罪和诈骗

《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规定的任何毒品交易犯罪

证人对其提供指证可能招致暴力报复或暴力威胁的任何联邦重罪

与上述罪行实质相近的州犯罪

证人对其提供指证可能招致人身安全危险的某些民事和行政诉讼

有些证人已经身处国家或联邦监狱,但如果符合证人保护计划的条件,仍有可能加入该计划。除了符合计划的其他条件,囚犯证人还必须接受测谎仪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有可能会拒绝证人加入计划。在押证人由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管辖,一旦他们加入保护计划,就会转移到新的监狱继续服刑。出狱后,他们的案件会得到重新审核,以确定是否需要将其重新安置到另一个安全的城市。

让证人加入计划的第一步是,由州或联邦执法机构提交证人保护申请。接着,申请表会提交到执法行动办公室,它概述了证人将要提供的证词、证人受到的威胁以及将证人重新安置到新社区后可能对该地带来的任何风险。

然后,执法行动办公室会安排证人与联邦执法官署进行初步面谈,让证人了解参加计划后生活会有什么变化。联邦执法官署可直接与检察官或提出申请的执法机构组织面谈,后者必须向联邦执法官署提交申请表和危险评估报告。初步面谈后,联邦执法官署会提出建议,阐明是否应将证人纳入证人保护计划。建议书会提交到执法行动办公室。

最终决定是否让证人加入保护计划的是美国首席检察官。首席检察官的这一权力经1970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确立,并由1984年的《证人保护计划改革法案》扩充。基于联邦执法官署和检察官的建议,首席检察官(或首席检察官的委托人)会撰写一份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论述证人及其家属可能对新社区造成的危险,因为很多证人本身就是罪犯。在评判是否为成年证人提供保护时,首席检察官会考虑下列因素:

犯罪记录

除证人保护以外的其他替代措施

其他潜在证人的证词

如果证人证词的价值胜过证人可能对新社区带来的危险,首席检察官就会让证人加入证人保护计划。然后,执法行动办公室会将首席检察官的决定告知提出申请的机构总部,而证人及其家属则必须签一份理解备忘录,以证明他们明白了计划的规则。

加入该计划只是“隐匿”的第一步。下一节将介绍联邦执法官署如何为受保护证人创造新身份,寻找新居住地。

五:我国目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上主要就是上述规定。

六:如何才能让证人放心作证

不论是打击有组织犯罪,还是打击腐败犯罪,都需要借助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在各类证据中,证人证言的地位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证人不敢作证、不敢出庭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以两个公约为蓝本反思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虽然证人不作证、不出庭或者到庭但拒绝作证、作伪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证人担心自己及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害怕打击报复却是最重要的原因。既然安全问题是证人决定是否作证、出庭以及如实陈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那么国家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两个公约对此都有专门性的规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十四条“保护证人”用专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妨害司法的刑事定罪”第一款将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二条“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用专条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妨害司法”第一款将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等。那么,国家究竟应当怎样来保护证人和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的安全,使其放心作证呢?两个公约只是就“适当的措施”给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即“制定向证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规定可允许以确保证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证据规则”、将“以诱使提供虚假证言或干扰证言或证据的提供”的“暴力、威胁或恐吓”的故意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还是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来进行。那我国证人安全保护制度的现状如何呢?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可以从重处罚。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可见,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规定包括:其一,保护证人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二,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四,在立案、侦查阶段,如果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当为其保密。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很不完善。首先,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刑诉法和刑法对证人或其近家属的保护主要是立足于对已实施的报复行为进行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保护。第三,刑法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证人作证罪”的规定,其保护对象仅限于证人,不包括证人的近亲属。第四,现行法律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却不涉及证人的财产权利。■借鉴和吸收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两个公约是各国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应当以两个公约的规定为指南,吸收他国的优秀经验。考察外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有效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分属于诉讼的三个阶段:第一,庭审前的保护。如在侦查和起诉期间派专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接近证人的住所等。第二,庭审中的保护。如在法庭上为......余下全文>>

七:中国有证人保护计划吗?

中国没有这种制度,因为只要做笔录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会传证人到庭的。

麻烦采纳,谢谢!

八:证人被报复可以被法律保护吗

证人受法律特别保护,以下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证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际情况中,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意识还不高,执法不够坚决,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保护水平还校低。

九:我国刑事案件中现阶段存在的证人保护手段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应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至于如何保护、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或手段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则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对重大案件中的重要证人采取的措施也就是24小时贴身保护,换居住地保护几种,一般的小案件实际上很少有理会的。

十:美国证人保护制度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由于其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为政府的证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证人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为有他们的出庭作证,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惩治,他们也因此陷入了危险。今天,证人保护项目是检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它很多证人将不会出庭或者被杀害。“没有它,证人在审判结束以后就会消失。”

一、证人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

联邦证人保护项目的初创开始于1960年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证人保护。由当时在联邦司法局有组织犯罪与诈骗分局工作的吉劳德.苏尔( Gerald Shur)创建。苏尔当时是美国的一个联邦检察长,他当时面临着几个即将在有组织犯罪控诉中作证的证人的保护问题。这些证人是Joseph Valachi, Joseph Barboza and Larry Gallo。后来,1969年阿肯色州的Sen.John.L.McClellan介绍了大量有关这个问题的刑法草案,最终,G.Robert.Blakely Blakely根据苏尔的著作,将其思想引入了起草的《证人保护法》中。苏尔1995年退休,至今健在,前不久他还评论说:“证人保护项目被证明是灵活有效的。”

在理论工作完成后,最终规定证人保护制度的的生效法律文件是1970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证人保护项目”为该法的第5部分,标题是:“政府证人的保护措施”。它勾勒了证人保护项目的基本原则,该法指出:检察长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用一切有用的方法为证人提供保护”,该法为适用证人保护法的证人确定了一个很广泛的范围。尽管具体内容至今还在修改,但是美国学界和法律界还是认为确实是苏尔创建了 “马歇尔项目”,后来该项目演变成了著名的联邦证人保护项目WITSEC (the Federal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

约15年后,检察长的权力被1984年通过的《犯罪综合控制法》(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加以扩大。这部新法同时为证人的某些亲属和社会关系提供保护。该法包括了今天实施的证人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检察长为证人提供保护时适应的具体程序(参见美国法典 18 U.S.C.A 3521)。从“马歇尔项目”开始以来,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家庭成员进入项目安排并受到保护,由“马歇尔项目”办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发放新的身分证件。

这一项目的成功运行为政府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共谋犯罪中的主犯(通过污点证人制度)提供了独特而有价值的工具,被保护的证人出庭的案件定罪率达到89%。作证的人中又有17%在项目完成后又被顺利地被拘留或者被指控。还没有接受项目指导的人证人在马歇尔项目保护之下受到伤害。

二、证人保护项目的主要内容

现在的美国联邦证人保护法律的内容体现在1997年10月修订的美国法典第9-21章(USAM Chapter 9-21),共有30条,对证人保护的对象、批准程序、保护措施、被保护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进行了祥细的规定。

(一)保护对象

证人保护只提供给那些确定必须为保障公诉成功而要出庭作证、证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处于危险之中的人。证人的作证行为必须认为是可以信赖的、确定将到来的。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针对的刑事程序牵涉的犯罪的范围包括:有组织犯罪和诈骗犯罪;美国法典第21章下的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证人作证可能遭受暴力、威胁的联邦重罪;任何与上述......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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