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

一:修改了《职工手册》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这么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决议

补充:自己通过选举程序选举职工代表是可以的.为什么要通过工作决议,就是为了劳资双方对新修改的<<职工手册>>共同承认而进行的,只要你们双方协定了,就可以.

二:员工手册是否算集体合同

一、深入学习宣传 在学习宣传阶段,首先抓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学习,每位班子成员都发了一份《条例》。工会提出了工会主席带头学、工会干部认真学、全体职工普遍学的具体要求。各单位也分别采取集中学习、重点辅导、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并辅以广播、闭路电视、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摸的学习宣传活动。同时,集团工会还选派五个公司的工会主席参加了市总学习《条例》专题辅导和系列讲座,并作为小教员在工会系统和职工中对《条例》进行了学习讲解,从而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了《条例》的内容,全面把握了《条例》的精神实质。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集团工会正在准备全体职工《条例》知识答卷和宣传板报橱窗评比等活动,并计划明年春节后开展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干部培训工作。二、对照查找问题 集团工会要求各权属单位在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搞好两个对照,查找存在问题,组织好对基层的检查,制定好目标措施,形成正式报告上报。两个对照:一个是基层工会委员会要逐条对照,一个是分厂、车间工会要逐条对照。查找存在问题是从公司实际考虑的,因为从集团整体工会工作看,基本比较好,但不是没问题,也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要克服自我感觉良好,自认没有问题或无大的问题的思想,坚决防止查找不认真不深入,走形式走过场。对此,集团工会要求基层工会认真填写《工会工作自检表》。在此基础上,抽查部分单位的情况,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到目前,基层各单位都完成了对照检查。集团工会还检查了昊华公司、长沟峪矿、木城涧矿、昊煜公司、热电厂、金泰恒业公司、宣武煤炭公司、西城公司、物业公司九个单位学习落实《条例》的情况。从检查汇总来看,公司工会系统基本上达到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而且在职代会建设、职工之家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性生产保护工作、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方面近几年还有新的突破,充分体现和结合了企业特点。如在职工建家方面,集团工会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去年新修订了《建家考核细则》。在外来务工人员入会方面,近几年一直做为重中之重来抓。因为这项工作有难度、有阻力,既有承包头头不愿建工会的问题,也存在外来工不愿入会的问题,同时在开始阶段也存在不愿抓这项工作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集团工会通过抓认识,抓典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开展活动吸引,帮助承包头头解决问题等多方面工作,推进了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在职代会建设方面,集团工会始终坚持了每年各专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的检查、巡查、调研、座谈等活动,各组每年不少于两次。近三年来,在职代会上做董事会、经理层、工会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又都做安全生产、职工三险缴纳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领导班子成员收入方案,集团公司在职代会联席会上做报告,基层多数在职代会上做报告,如化工厂还在厂务公开栏里公布。在群众文化活动方面,集团工会从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维护精神文化权益入手,开展了大量活动,行政也给予了不少资金支持。集团工会通过贯彻《条例》初步查找出的问题:一是部分人员较少的单位,工会干部兼职过多,从时间和精力上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会工作中来;二是一些工会干部专业知识缺乏,阻碍了工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自身交流和发展的机率低,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三、抓实健全规范 对于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工作如何开展,2004年12月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决定》下发以后,集团工会经过认真思考,把“加强工会工作规范化,提升工会工作上水平”和“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作为去年和今年工会工作的主线。两年来,集团工会在工会规范化建设......余下全文>>

三:没有工会未经民主程序,私营老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10分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之,没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即使企业再有理也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是有效的。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那这样的规章制度一定是无效的。无效的规章制度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企业需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是无效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2.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

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比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职代会的,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意见。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以企业的名义发布,才能使其发生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三.规章制度需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保障劳动者的知悉权,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示的方式一般为:1.用人单位以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2.将规章制度制成手册向每一位员工发放;3.组织全部员工签到学习;4.通过企业内部的网络公布。

四.规章制度应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执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般采用很宽泛的语言来描述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等,但是何为“严重违纪”,何种损失属于“重大损失”,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列举,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细化、具体化,才能够实际执行。

五.证据的保留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应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留。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公示录像、员工签名等。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证据保全,才能够对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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