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一: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0分

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骸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排除。什么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没有具体规定。本人认为,只要是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均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论影响是否严重。

在排除的主体方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由审判机关进行。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以依职权在相应的诉讼程序中排除。

二:民事诉讼中存在违法证据排除吗

非法证据排除应该特指的是刑事诉讼

三:私人获得的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否作为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由私人荻得的非法证据,在庭审中不能作为证据。

四: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如在交通事故现场,事偿发生后的第一现场,车辆和受害人的位置,当时的状态,方向等,如能拍照或录像,将其作为证据,就是特别紧急的情况。

五:哪些证据是应当予以排除的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于刑事和民事等方面的,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每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全部移送。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少一个即为非法证据。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于刑事和民事等方面的,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每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全部移送。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社会价值,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刑事诉讼法吗

并没有明确废止,不过因为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了,和新规定不一致的就不适用了,其他的还有效。

八:民事诉讼证据的分析

民事证据分析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是指法院(实则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其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运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或其他证据等进行阐释和论证,以说明证据材料可否被采用为定案根据。透析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证据分析”有如下特征:1、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民事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和送达给当事人的,也加盖有法院的印章,因此,在民事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主体是法院。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办案法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含裁判权),故实际上是由办案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分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就是办案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这表明,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为法院,实际主体为法官。2、证据分析的对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他们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可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客体,因此,一般说来,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就是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有二:一为证据资格,二为证明力。证据资格是指一个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则是指一个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证明作用,或者说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首先,对证据资格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是判断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准。在理论上,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三性”时,才具有证据资格。但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证据,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赋予其证据资格。例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却宽容有加,原则上不予排除。日本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亦大体如此。[1]其次,对证明力的分析,则是按照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阐述证据有无证明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一是从来源看,以证人证言为例,有的证人是民事案件事实的现场目击者,其记忆力、道德品质较好,如果让其作证,则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而有的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系传闻所致、道听途说而来,若让其作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则令人怀疑,证明力也大打折扣。二是从证据的种类看,有的证据材料虽有证据资格,但不一定有证明价值,此种材料便不一定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如有些传来证据便是如此;理论上认为,原始证据一般要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一般要优于间接证据,实践中《证据规定》第77条也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三是从关联程度看,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越大,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发挥的证明作用也越明显;反之,关联度越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也越弱。3、证据分析的依据多种多样。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如果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就某个证据问题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直接援引条文阐释其意见,例如,《证据规定》第65条、第67条-77条等条文即可直接用于说明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问题;如果没有条文的直接规定,可运用相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分析证据。法官在分析证据时,也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资格、有无证......余下全文>>

九: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哪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您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对于通过法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可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做论文题可好?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1]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根据新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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