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金额规定

一:邀请招标时有那么限制条件,在招标金额上有没有限制?

私有资金占50%攻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发布两次以上公告投标人仍然不够法定人数的,可以转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在招标金额上,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没有区别。

施工类招标额在200万以上的,货物类在100万以上的,服务类在50万以上的,或工程总投资大于3000万的所有分项,要采用招标形式。

是公开还是邀请,要看招标人的资金来源来判定,跟招标金额多少没有关系。

补充:邀请招标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按规定应该邀请招标的 招标人主动申请改为公开招标 招标管理部门应该允许

二: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金额多少可用邀标程序

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建筑工程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应饥行公开招标。

50万以内,县级可进行邀请招标,但竞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包括三家)

三:邀请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有哪些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跟招标方式没有直接关系,公开招标也好,邀请招标也好,招标人都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法律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是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额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的,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四:请问邀标与招标的区别是什么?

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规定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基本形式。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了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购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如上所述,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但为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应当指出,邀请招标虽然在潜在投标人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其在开标、评标标准等方面都是公开的,因此,邀请招标仍不失其公开性。

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

二、公开招耿和邀请招标是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由于其各有特点,一些国家规定招标人可以选择适用。比如,欧盟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中规定,如果采购金额超过法定界限,必须使用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有权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余下全文>>

五:邀请招标程序各需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禒》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国家规定多少以内可以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所以,国家并未以金额为标准,限定邀请招标范围。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14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什么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八: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邀请招标适用的条件包括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拟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上述情形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邀请招标的条件。

九: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邀请招标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邀请招标程序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十:邀请招标适用哪些情形

?回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即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既具其特殊性又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之特定性;加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和不对称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要符合以下适用的“两个情形”不可小视!第一,不可小视只有适用采购项目比较特殊的情形。1、鉴于邀请招标也是招标采购的一种方式,与公开招标相比虽然不具充分体现竞争和“三公原则”的不足(弊端),但是,邀请招标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的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2、因此,邀请招标也更是一种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3、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五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4、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此方式的较多,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多于公开招标;5、为了防止采购人过度限制供应商数量从而限制了有效竞争,使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适用于真正需要的情形,又能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对这种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性的情形更得加以规范和重视;6、另外,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7、再则,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还有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也不应当采用此办法。第二,不可小视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之情形。首先,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在规定中,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原预算或计划金额不成比例,即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和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超过了原定预算或不成比例;采购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还要求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选择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邀请招标作出规定。由于邀请式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其次,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完善对邀请招标的管理;我国颁布的招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招标实践工作带来难题,就是使人们产生错觉和误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方式,约束力相对要低;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所致,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和金额(费用)对称等问题采购人不得小视,并要明确邀请招标选择对象必须通过招资格标方式随机确定邀请对象和拟采购金额(费用)市场化对称程度(切实防止串通现象和人为指定邀请招标对象以及采购金额比例不适中的选择);再则,邀请招标金额和费用的高低要由采购人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对邀请招标中的被邀请对象和资金额度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所被选择的供应商资格符合、诚信度高、采购资金额度合理能为开展好邀请招标式采购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用公正、公开和公平的资格预选和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和合法化资金额度程序,逐步实......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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