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长的主要职能
船长具有以下五种基本的职能:1.指挥、管理船舶职能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2.有限的警察职能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3.公证职能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4.应变职能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5.代理职能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二:船长的具体职责
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消防等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积极防御海盗。4.停泊期间,布置好值班等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当局做好相关事宜。5.出现海事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及时联系救援并组织自救。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下令弃船,但应尽量提前获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弃船时,积极组织人员撤离船舶,收集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种记录簿、国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船长应在确认所有人员和重要文件、物品已经安全离船的情况下,最后离船。6.船舶检修时,认真审核各种修理计划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各项职责并不因引水员(引航员)在船引领船舶而解除。换句话说,即便在进出港口、通过狭窄水道等由引水员在船上引领船舶航行时所发生的事故,如刮擦、碰撞、搁浅、沉没等,也均由船长负责。因此,船长在船上的职责是绝对的。 船舶驾驶专业或航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须持有船长适任证书熟知ISM及NSM管理规则,按船舶SMS体系来管理船舶,能很好的完成船舶SMS体系内所规定的船长的职责,具备熟练的英语交流能力,具有一定的远洋船员服务资历及远洋业务能力,较强的社交能力及管理协调能力 。薪资行情一般年薪为25万元左右。 在国外船长是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收入待遇都很高,很受人尊重。中国的船长在个人收入上也有所增加,随着中国与世界的贸易不断增多,船长这份职业将前途无量。
三:谁能告诉我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的职责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船长在我国是船员职业的一种,属于高级船员。在德国、日本等国,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现在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补、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驾驶设备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恭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四:航行中船长应承担监督职责与指挥职责,其中哪一点是偏颇不足的
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中国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中国,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中国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余下全文>>
五:船上都需要什么职务的人
每个类型的还有不同的船上是不同的,
(1)、船长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船长对船东(船公司)负责,是船舶安全生产、航行指挥、行政管理、技术业务和涉外工作的负责人。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规和规章,国际公约和条例,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船东(船公司)对船员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领导船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持船舶适航、适货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生产。
船长负责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在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物品时,船长应亲自监督;负责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全体船员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爆、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等各项防范措施;负责审核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定期主持救生、消防等各种演习;负责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的正确记载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证书到期前应及时申请检验或更换。
开航前,船长应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其他航海图书资料,审定安全经济的计划航线;制定并落实航次计划,备足航次所需的燃料、备件、物料、淡水、伙食等;检查备齐各种船舶证书、船员证件、运输单证以及港口文件.办妥离港手续。
航行中.船长应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航行计划及相关措施,及早布置和落实防暴风、防台风、防冻、防碰撞以及雾航等安全生产措施。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狭水道或船舶密集海域、航近冰区、礁区以及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或遇到法定的其他情况时,船长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即使有引航员引领时,船长仍负有安全责任。夜间航行时,应将有关航行指示和安全注意事项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
在停泊期间,船长应布置值班注意事项,并督促检查值班情况。
在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应按规定发出扼要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连同航海日志摘要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口时送交有关部门签证,并按需要申请检验。
船舶发生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时,船长应及时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做出弃船决定,但应尽可能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在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可能携带国旗、航海日志和其它重要文件。
在紧急情况下.船长为保障水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可独立作出判断和决策。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水上人命。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水域污染事故,船长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力防止损失扩大,并撰写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水域污染事故报告书。
在修船时,船长应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检查进厂前的准备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工伤等工作。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严格监修和验收,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务。
(2)、政委 (部分国企航运公司还有)
政委是船舶领导人之一.受上级党委和行政双重领导,负责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兼管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作为船舶党支部书记还负责船舶的党务工作。
(3)、大副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是甲板部的负责人。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除航行值班外,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以及甲板部的维修保养工作。
大副负责编制甲板部的维修保养计划,组织甲板部人员做好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督促做好甲板部的备件、物料、工具和劳保用品的请领、验收、保管、使用等工作;负责每日检查淡水舱、压载水舱和污水沟(......余下全文>>
六:船上人员,有什么职位,比如船长,大副等
、船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干部船员职责:
1、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2、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4、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5、无线电员〔报务员〕:负责船舶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导航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普通船员职责:
1、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2、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3、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4、二水: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5、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6、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7、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七:船舶发生火灾船长的职责是什么?
可以对照以下这个进行解读。
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余下全文>>
八:谁知道客船船长的职责是什么?
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余下全文>>
九:海员三副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2. 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装卸期间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3. 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4. 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系统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5. 负责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保持清洁完整,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号和器材除外)。 6. 负责配置救生衣,经常检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试验,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更换。 7. 对船舶各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物品要认真登记入册,并做好维修、保养、更换和记录。
8.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 开航前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10.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了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准确记录车钟和时间、重要船位及有关情况,或按船长指定的位置和任务进行工作。11. 在船舶停泊或装卸货期间,与二副轮值驾驶员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值班职责。
12.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自修和验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十: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职责内容的分析
贴篇论文~搜的~
下船长法律地位略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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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得懿(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关键词:海商法 船长 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分析综述现行《海商法》下船长的各种职能,明确船长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讨论了《海商法》对船员范围的界定,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Keywords: China Maritime Code Shipmaster Legal Status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distinguish of the Shipmaster and Crew under the China Maritime Code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and summary to the functions of shipmaster,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Master’s legal status.The author’s own view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also a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ement accordingly.
Title: On the Shipmasters Legal status Under the CMC
一.引言
一些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海商立法或专门法律法规都对船长特别是远洋船长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以便从法律的高度促进和保障船长在航海活动中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这是由船长极富特色的身份决定的。同样,以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CMC:China Maritime Code,以下简称《海商法》)在相关章节中集中地规定了船长的职能、权限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由此,纵观《海商法》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船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船长的法律地位通过其在不同的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有指挥、管理、准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职能。船长在航海实践中的职能决定了船长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这就决定了船长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总之,船长多重的法律地位,渗透到《海商法》诸多法律制度之中,这正是船长颇具特色的法律地位的魅力之所在。
二、《海商法》在明确界定船长法律地位的同时,也昭示了船长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必然性。
主体的存在使世界变得有意义,因此,主体是第一位的,客体是第二位的。1在讨论《海商法》下船长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船长是不是《海商法》中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疑问,《海商法》明确地将船长视为诸多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表明了船长处于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必然性。我国海商法学者也认为:公民是指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特别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国家航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 《海商法》第32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这表明,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看,《海商法》明确了船长是海事关系的主体。同时,......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