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的效力

一:一个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允许为其他公司担保,但还是为其他公司但保了,在法律实务中担保效力如何

你好,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转投资及担保的程序制度】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郸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员召集、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公司章程相当与公司的小宪法,对外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担保并非无效,属于程序违法,可撤销。

望采纳

二:公司是否可以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搐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三:对公司不特定债务担保的效力

说实话内容过少有些看不明白,合同只要意思真实的话,肯定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是提供担保担保将来可能产生的债务的话,是有这么一个规定,叫最高额抵押。

法条内容有些多,请搜索“最高额抵押”或者看《物权法》203-207条。

四:分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注意些什么

案例:某甲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5000万元,由乙公司和丙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信贷人员发现丁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无效。  评析:分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此在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缘此,当分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并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否则会导致保证无效。  1、分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是分公司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分公司欲对外担保,首先要取得公司的授权。如果分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后来又取得了公司的授权,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公司对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的追认,其效力与事先取得公司的授权相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就授权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形成决议,然后由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出具授权书。决议由谁做出要看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2、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在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权是因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基于公司的授权,因此,其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也应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主要包括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范围以及保证形式等。如果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超过公司的授权范围,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公司授权部分的保证担保将无效,如授权担保40万,实际担保50万,则超过的10万元无效,分公司仅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公司授权不明,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应视为包括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务和保证责任方式。

五:谈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这样的担保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禁止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该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条第三款已经未再作规定,而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新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这条规定看,公司法并未向原来那样绝对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只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权益,要求以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告知。 那么,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还有效吗?我认为应该有效,首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并非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从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无效,那么担保权人的权益将无法有效保护,在担保权和股东权益的权衡中,应该保护担保权益,保护经济秩序,公司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获得救济,这样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六:公司董事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担保的效力,但是债权人并不知情,合同效力?

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贰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七:股东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犯罪吗

你好

一、不构成犯罪,为他人担保,只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通过,不超过章程规定的担保限制即可,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如果没有经守法定程序为他人担保,符合以下条件,此涉嫌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企,则可能涉嫌其他罪!!但单纯的提供担保,没有造成其他损失,不构成犯罪!!

《刑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八: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1.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示的,所以其重大事项要董事会通过,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复核这些规定和程序,担保就是有效的。2.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要具体分析。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媒体提供刊登或查阅,所以,有限公司违反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都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可以证明有人盗用公司名义或公章,提供虚假担保。但举证责任都要由担保人承担。

九:担保多久有法律效力

1、农村信用社对外提供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农村信用社属于法人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十: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提供担保,此担保有无效力?如果有效是银行承担责任还是公司承担责任?

无全部效力,但只要担保协议签章是真的,企业需承担部分责任,银行需承担不尽职调查的责任。具体比例视不同的情况及法官判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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