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一:在河道 采砂 有哪些法律法规 规定?谢谢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以下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一)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二)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三)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珠海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入海河口的干流河道。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第十四条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从事采砂作业;(四)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发给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余下全文>>

三: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的河坝什么时候才能开采?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宜宾市境内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 和长宁河部分河(江)段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市境内江河安澜,维护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宾市境内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和长宁河部分河(江)段将从发布通告之日起禁止一切采砂活动。现就本市境内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和长宁河部分河(江)段全面禁止采砂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范围

(一)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至翠屏区合江门三江汇合口;

(二)岷江月波至翠屏区合江门三江汇合口,长度为90.1公里;

(三)长宁河下游古河镇至江安县,长度为13.4公里;

(四)越溪河下游码头上至谢家岩,长度为32.1公里;

(五)南广河下游落角星至南广镇,长度为6.18公里。

二、禁止时间

从通告之日起实行全面禁采。

三、禁采内容

在禁采河道范围内的机械水采、机械旱采和人工旱采全部停止采砂作业。

四、禁采要求

(一)从通告之日起,涉及禁止采砂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好禁采工作方案,做好实施禁止采砂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禁采工作的认识。对管辖区域内的采砂场进行造册全面清理,对原已开采堆放在河道岸边的陈料要进行测量,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制定陈料处置工作方案,在一年之内完成处置。

(二)沿江(河)各县(区)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禁采河(江)段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航道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禁采范围内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通告之日起停止采砂作业,采砂机械必须在四个月内撤离采砂现场,采砂船舶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停靠。

(四)本通告由沿江(河)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四:采砂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0 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朱镕基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六:如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内蒙古河道采沙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第17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 保障行洪安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 并依法交纳管理费。4、《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七:合法采砂如何申请?

有船员来电询问:最近长江上开始采砂了,我想通过你们了解一下,合法采砂要申请什么证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笔者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了解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第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第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第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第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第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第七,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想要申请采砂许可证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签署意见,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河道采砂及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吗

您好!我是基层环保工作者。现有一疑问须向广东省环保厅环评处咨询,请指教。 我所处的基层县存在这一现象,就是很多地方的河道采砂和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都不需经环评审批,直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不是这么回事。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土砂石开采项目(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其环评文件须报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第二条所列项目就包括了“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我认为河道采砂、疏河清淤应该属于江河整治的范畴,这些项目也必须编制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审。但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却没有提到采砂工程项目须编制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鉴此,请教

九:一辆采砂船在长江一天能采多少砂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第五、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不予批准的,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第四,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第一,我想通过你们了解一下,合法采砂要申请什么证件有船员来电询问,经有关省;第三。市;第六,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天内通知申请人? 笔者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了解到,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最近长江上开始采砂了,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报送沿江省、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签署意见;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采砂船舶。如果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想要申请采砂许可证应当向沿江市、船员证书齐全;第七,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十: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约20立方米,该船被水行政部门查获,要进行的处罚吗?

应该不会被处罚,第一你不是采砂人,第二运输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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