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在格式条款中也可以再行约定其他条款。

二:劳动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马上就要参加工作了,签订劳动合同是重要的一个环节,请问劳动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了。

三:一份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哗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请问正规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那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余下全文>>

五:劳动合同由哪些基本内容构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程序性,内容性要求 10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的详细情况,劳动者如实告知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七:劳动合同是几份才合法?必须具备那些内容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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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礌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九: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案例一】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小罗,通过职业中介所找到了一个公司的文秘工作。在上班前,公司拿出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制作的劳动合同通用文本要求小罗在上面签字,小罗嫌通用文本太繁琐,而且有些条文的含义看不懂,于是就找人事部经理,要求自己写一份合同。经理认为小罗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写一份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就同意由小罗起草合同。双方在小罗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小罗开始上班。上班才半个月,公司领导找小罗谈话,要委派小罗到外地某办事处工作。小罗认为,招工时并没有说是要派到办事处,如果早知道这样就不会到这个公司来。但是公司认为,办事处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小罗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小罗起草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他只在总部工作。小罗一气之下宣布辞职。

【案例二】会计师郑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任主办会计。他嫌当地工资标准太低,听说沿海地区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很吃香,工资待遇很高,于是就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到浙江找工作。高明公司正好招聘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郑某在高明公司起草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劳动报酬和服务期限等,但是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郑某签完合同后,就回老家辞去了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来到高明公司上班。没想到,郑某到公司报道后,领导要求他先到办公室上班,会计暂时已经有人担任。郑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冲着会计岗位来的,办公室工作不能发挥其特长。但是公司领导提出,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担任什么岗位的工作。无奈之下,郑某离开高明公司,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2个月后,郑某才找到满意的工作开始上班。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欢而散,都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了问题。案例一中的小罗虽然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合同文本的制作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制作并非只有文字功底就可以起草得了的,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操作性极强,非专业人士起草往往会遗漏事项,为日后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建议使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合同的关键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算、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尽量约定细致,对于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等条款也尽量写明,免得为以后用人单位任意调岗、......余下全文>>

十: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变更的问题

1.担当改变成为现场人员。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你的工作岗位确实有变动,咨询一下公司是否有变动,如果有原因是什么?另一种是公司有其他原因你的岗位不变但是合同里不能和你按实际签署,那么这种情况无论是你不签或者抗议是没有用的,唯一的做法是将合同保留好,同时保留你在公司实际岗位的证明(工资条或者其他相关东西),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说明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时,你能够有理有据,合同因为不符而失效。

2.服从并完成好上级领导交给的工作。这句话太正常不过了,任何公司的条款或者守则里都有类似的这句话,实际意义不大,务虚的成分较多。

想和公司谈就随便写,把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和应对考虑好,装作顺口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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