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

一: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1、诉讼标的是陈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

2、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因崔某经常在B区居住,因此应由B区法院管辖;

3、法院做法的错误有:一、B区法院接到A稜法院移送后,认为无管辖权又移送回B区,二、B区法院审理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三、B区法院对原告崔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进行处理,四、原告崔某仅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权利依职权宣告陈某为失踪人。五、对下落不明人应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交给其父母不能视为送达。

4、张某应该以陈某和崔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的不一致的以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因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在A区,应由A区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以建设公司为被告 汽车队所属单位为第三人

2 不能 回避不影响管辖

3 中止诉讼 查明贸易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后恢复.如果没有就驳回起诉.

4 不能 与本案无关

5 传唤 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二审仅应在上诉诉求范围内审查,不能超越范围,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 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2 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失踪案件终结后恢复

3 不能受理.失踪还未到两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1、仍应受理。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诉权。

2、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常。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缺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四:一个民事诉讼案例

1.发票、协议、合同属书证;估算死虾的书面材料属现场勘验笔录;化验报告、检验报告属鉴定结论。2.本案证明对象是。原告应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3.原、被告双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市商品检验处化验结果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仅仅是可能,而非确定;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仅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并无是否会造成虾苗死亡的结论。本案应根据虾苗死亡现象是否由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造成的最终鉴定结论来认定

五: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20分

问什么答什么,一定要分点作答写清1、2、3等,字迹一定要公正,卷面一定要整洁,遇到不会答的题,不要空着,一定要写一点,哪怕写错了,也不要紧,不会倒扣分的。其实最主要还是前三卷的选择题,一定要仔细,避免入坑。卷四的话,认真做的话,分数不会太低的。

六: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此案件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这起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2 E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双方都同意E县法院有管辖权。3 C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中有约定。4 F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F县只是加工厂的分厂和发货地,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地点和时间发生、结果地 。5 D县法院无管辖权。D县只是交货的地点。不是时间发生地、结果地,不是合同约定的解决地点。6 A县法院有管辖权。加工厂的注册地、被告居住地在A县,A县有管辖权。

七: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至少要证明:被砸伤的事实(时间、地点,经过,尤其是地点);损害结果(医院诊断证明、伤残等级鉴定),另外就是针对自己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提交证据了

2、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作出了规定。

八: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求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依《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九: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案例 20分

张某系一农户,娶妻刘某,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某以务农为生计,用自己的收入盖了十六间砖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该十六间房产都在张某的名下。后来儿女都长大,大儿子结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儿子,小儿子没有结婚,两个儿子和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儿子,女儿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 年春天,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和大儿子小儿子一起进城,当时化肥和种子都比较紧缺,因此在进城之前,张某写信给他经常采购化肥和种子的何某,信中称张某决定购买若干化肥和种子,要求何某为他保留该批货物,因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紧缺的情况下张某都是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何某订货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张某就带着两个儿子进程采购货物了。但是途中因为张某驾车不慎并且山路湿滑该客货车不幸翻落,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该客货车也已经完全报废。后来经过了解,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办理完张某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刘某决定将家产予以分配,刘某认为,该十六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而对于女儿,她认为女儿已经嫁人了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再回娘家分财产。女儿对此很不满意,向刘某提出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双方协商未果,女儿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她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时,同村的李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答复他车是张某损坏的,“现在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拒绝赔偿,于是李某也向刘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过了一段时间,城里的何某来信询问张某何时进城购买化肥和种子,但是刘某并未予以答复,后来何某亲自来找刘某,刘某告知其张某已经死亡,现在不需要这批化肥和种子了,但是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费用并提货,因为何某为了给张某留着这批货,在当时化肥和种子很紧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卖出该批货,现在购买的时节已经过了如果刘某不购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将无法出售。但是刘某认为,货物是张某订购的,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当时张某给何某写信表示需要这批货物时何某也没有给明确的答复,她当然可以不再购买。几经反复,何某的这批化肥和种子终于还是没有卖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损失,何某于是也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货款。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可以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于是法院以传票的形式通知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参常诉讼。以法官蔡某组成的合议庭一审对三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张某女儿的诉求,合议庭认为男女平等,张某的女儿也有合法的继承权,张某的遗产由刘某和张某的女儿共同继承,一人一半,因此判决刘某将八间房产交付张某的女儿作为她合法继承的遗产,另外八间归刘某所有;对于李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李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本身存在过错,但是张某确实毁坏了李某的车辆,考虑到张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张某和刘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刘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赔偿李某车损的一半,价值按照李某购车时的车价和相关费用的总数计算;对于何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张某写信要求何某保留货物,但是何某并没有及时答复,双方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因此何某的损失刘某不应赔偿。

本案是一个关于继承和合......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