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

一:增加诉讼请求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是肯定可以的!但应该注意:

1、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可以变更,没规定期限;2、民诉意见规定了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变更,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限;3、民诉证据规定看似有了对提出诉讼变更的明确时限,但此时限是与民诉意见冲突的,因为举证期限过了,才会到辩论阶段。

综上,法律并未规定具体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但诉讼请求是绝对可以变更的。

二:如何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你虽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但是有关法律规定对增加诉讼请求设有时间限制。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就是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你想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与已施行多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相悖之处。该《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就是说,《意见》规定增加诉讼请求的最后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与前面《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时间概念。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作为同一阶位的法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精神,以前的司法解释如与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有矛盾之处,应该以新法为准。同时《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已将增加诉讼请求的最后时间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你在庭审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时,已超过举证期限,因此,你的请求没有得到准许,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新的司法解释只所以这样规定,是为防止不公平诉讼局面的出现,即,以前存在个别当事人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突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进行有效反驳或无力反驳。

三:开庭后怎样增加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

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

四: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

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不同,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对象替换原诉的诉讼对象,从而将原诉替换成新诉。

五:超过举证期限后,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阀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是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是可以例外的.

六: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 100分

我们长话短说,为了便于你的理解,我用较通俗的方式,解答你的提问。

首先,增加诉讼请求,是对原来诉讼请求中所没有的项目进行补充和增加,比如你提到的医疗费,和伤残费(应称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增加一项“一次失业赔偿金”。)如果只是单纯的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就只有前两项,而因工伤构成损害赔偿,就会可以增加第三项。

其次,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来已经提出的项目的数量和内容进行增加、减少或改变,比如你提出的医疗费数额不足的问题,其实,这个你不用担心,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护理费,医疗器材及安装费是按照实报实销的标准进行处理,就连伤残等级的鉴定费也是由败诉乙方承担,你需要保管好所有项目的制式的税务发票,切记!

最后,这里涉及一个程序问题,无论增加还是变革诉讼请求必须在开庭审理及双方举证之前,如果此案现已开始审理,那么其他项目你可以做为另案提起诉讼。

你的问题和涉及的法律关系,我已为你解读,如果你有所帮助,我也感到欣慰!

至于你要求的诉状文本格式,我可以代你紶写,但是我也必须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你可以接受,我会将你开庭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举证材料内容,开庭答辩状,人身损害案件审理程序等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当然如何处理,你可以自行决断,我不做任何诱导。

其他问题可以电话联系。

北京:一三六六一二九六五四六(漫游)

家乡:一五二六八九九六六一五(市话)

北京律师团 杨皓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七: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在什么时间提出

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八:法庭上可以随时增加诉讼请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按你所说的话,伐该先要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已经届满。通常已经开庭一次的案件,举证期限早已届满。如果届满,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当庭驳回,并建议你另行起诉。

九:民事起诉状已交法院,诉讼请求可否增加内容?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都是可以的 !

十:二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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