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详细解释
你好,首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现代人的生活都与土地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厂。或者,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牛马,或者,为了取得建筑用的材料,需要种植树林等。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场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然后,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所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前出现了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多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各种担保物权的共性,有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无)等性质。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穿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方面、标的物方面、实现时间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从属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何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触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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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你好,解析如下: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方面、标的物方面、实现时间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从属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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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为什么书上说用益物权没有?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变形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用益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你会看到其中的区别,用益物权用的是别人的物,重在是使用.而担保物权重在是保证,保证自己权利的实施.
所以如果物被毁损,你可以要求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因为你的权利还在.但对于用益物权.只能是让他人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能要求人家再给你一个物进行代位.
举个例子,你用别人的井,一年给他1000,井被自然力填了.你能要求他再给你挖一个吗?这样对他是不是很不公平?!
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
七: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所谓债的担保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以保证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人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主要表现方式是保证。其实质是将债的担保扩展到第三人的财产上,使债权的受偿机会增多。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效力相比,谁更具优先性
很专业的问题啊,顶下。
偶不是专家,偶的观点:先设立的优先。因为不动产的用益和担保都要攻记,而法律上又没有规定二者的效力。后一个物权形成时,相对人就应该知道标的物上有其他权利,他仍然在同一标的上设立应视为其默认在其后。
瞎掰的,偶也期待专家解答。
九: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哪个权利更大?
担保物权冲突时哪个优先
十:举例说明物权中的收益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一块地,你把他租给了小明,小明交租给你,你对地有收益权,小明有使用地的权利,小绩的就是用益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