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资本金如何结汇
以备用金的名义申请结汇,可以结汇5万美元,不需要发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什么
以前法规是支付结汇,就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支付人民币时,才允许将外汇结汇成人民币。
这样的做法呢,是为了防止热钱流入,和一些违法的用途,但是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汇率损失。
现在推出了意愿结汇,就是可以一次性先结汇成人民币,防止汇率风险,今后要使用时,再按照法规进行人民币支付。
三:资本金结汇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是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这个动作就叫资本金结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资本金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外汇注册资本。一、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五:请问外币资本金按什么汇率记账?急~~!
外币资本金通常是按照到账当天的中间价来记账,差额部分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这里有汇买、汇卖中间价:www.icbc.com.cn/other/quotation.jsp
六:资本金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有什么不同
支付结汇是企业需要人民币支付款项时才允许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进行付款。
意愿结汇是企业可以先结汇,结完的人民币等需要支付时才进行付款。
差别是结汇的时点,以前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的外币,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即时结汇,一两年过后由于汇率变动,损失很大。
现在允许企业先结汇成人民币,就帮助企业规避了汇率波动的风险。
七: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银行存款-美元
八:中国银行资本金结汇和货款结汇需要哪些材料
看情况了,第一次结的什么汇,如果是备用金的话,就准备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最高5万美元),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除同备用金资料外,还要有合同及复印件,发票,发票验证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里写明第三方支付信息。(所有东西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最好带上法人章和财务章,因为要再填结算单与特种支付单)
第二次结汇,如果是备用金的话,要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最高5万美元),上次结汇明细,(上次结汇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还要上次结汇发票及发票验证,及支付水单复印件)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除同备用金外,还要提供本次合同及复印件,发票,发票供证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里写明第三方支付信息。(所有东西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最好带上法人章和财务章,因为要再填结算单与特种支付单)
对了,还有就是基本户上保证余额不足5万元,要不就会只结你款项与基本户余额的差额,明白吧
九:关于资本金结汇
不同银行结汇的流程是不一样的
建议和基本户所属银行咨询
补充:这个银行也太不负责了。。。既然像他咨询了,怎么能说到网上查呢?又没给你具体网址,是不是自己都不清楚啊。
我们这边结汇就是直接发个指令函或者申请单过去,在提供结汇后准备支付的清单就可以了。
我在网上摘了一段给你参考一下,但是实际操作中是否有差异就不是很清楚了: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禒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十:资本项目结汇的相关法规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