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和人治,的优缺点各在哪里?????????????????
1. 法治的优点
法治的社会中,法具有绝对的权威,一切的行为与交往都有确定的模式可以遵循,人们凭借法律的指引来确定自己的行动,人们凭借法律可以预见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和他人行为的结果。人们合法的预期利益可以得到实现,人们权益的受损可以用法得以补偿。许多的社会生活都在法的秩序中有序、和平地稳定地进行着,人们享受法所带来的稳定与安全。
2. 法治的缺点
法虽可以确立一种人们普遍遵循的一种社会秩序,但是正是它的优点往往成了它致命的缺点。秩序一定的稳定性、持续性、连续性往往意味着一定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社会生活的繁纷复杂,以及社会的变动不居,有限的条条框框是不能完全框定多彩的世界。既存的社会规则往往因为社会的变化变得不合时宜,新情况的出现往往在以前的本本里找不到应对的办法。
1. 人治的优点
人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正是认识不断变化世界良方。社会不断在在进步,人也不断在发展。虽然,过去的规则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时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保持认识与现实的一致。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可以针对现实生活的千变万化和适用对象的不同特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个别正义,从而使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获得有效分配,有利于缓解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内在的紧张关系使法律更具活力,在这方面判例法国家通过官造法以及判例法内部衡平法对普通法的特殊补充机制而保持了很好的社会适应性。规则的形成和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长期的时间,因此法治在瞬息万变的世界里变得色彩暗淡。“船小好掉头”个人对社会变化的反应总是敏感的,个人的反应总是迅速的,个人的意志总是集中的。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
2. 人治的缺点
作为社会的一种治理的模式,则应当需要大家普遍地接受和认可。人治,必竟是一种个人表达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和众人的意志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一致呢?个人与众人总是存在差异的,个人的决定未必耽符合纵人的需要。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许多人的命运常常因为有权者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对自己的命运和前途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成天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掌权者的号令朝令夕改,人们的行事则完全凭着对掌权者个人意志的猜测作为指导。因而,人治也是往往充满着危险,人治往往有走向专制,人治往往损害人们的合理预期,人治也往往与人们追求稳定安全的心理需要不相一致。
二:法律有什么缺点?
法律的缺点是:当代法律觉有不健全性,很多权益无法用法律保障。
法律的缺点: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同时期,人的观念会随之变化,而法律却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缺点:只惩罚行为。此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很多法律问题出现,且法条不能解决时,才会修改或从新解释法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参考资料:www.tianyaclub.com/....shtml
四: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vii] 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中国古代历代皇朝的灭亡几乎都与皇朝末期的几代皇帝昏庸无能有着直接的关联。唐玄宗刚做皇帝时,励精图治,创立了“开元盛世”,但后来他宠爱杨贵妃,沉溺于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现“安史之乱”,使唐朝走向......余下全文>>
五: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各自的好处与弊端?谢谢!
区别
基础:法治民主 人治独裁
特点:法治权威稳定统一 人治随意多变
原则:法治平等 人治不平等
人治没好处满足特定人的欲望
法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六:论述法律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在于可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成为行为的规范。但缺点则在于,法律有许多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发生。
七:法治与人治的优缺点,举实例说明!!!
1.政治权威俗化 法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非“圣贤政治”。国家领导人身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在公众眼里,他不仅要过世俗生活,而且也免不了会和大家一样犯错误。人们已不太在乎领导人有多么迷人的超凡魅力,不太关心他是否能提供一种主义、一种理想和一种感召力。人们真正关注的是他的实际政绩,关注的是他能否增进大家的福利和权利。人们对待领导者的情感也由狂热归于平淡,理性的成分逐渐增多。
2.法律权威强化 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3.权力竞争优化 在法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而上选举的。他们必须承诺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权力主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升降沉浮与选民手中的选票密切相关,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选票,权力主体必须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做出实实在在的政绩。在人治政治中,人民的选票千万张,不如上级领导嘴一张,而在法治政治中,一张选票值千金。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使得权力竞争有了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而变得有序、透明。任何领导人都无权个人指定他的继承人,下任领导者的产生只能经罚选举,舍此别无他途。权力竞争纳入制度化轨道,政治运行变得平稳有序,消除或减少了人治政治中的任意性和多变性,在社会公众当中建立起了一种稳定的心理期待,保证了社会的持续、有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启示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在当代社会已不像以前那样激烈,甚至其争论点都已经有些模糊,但争论仍然存在,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当中所说的“人治”实际上是强调在立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要依靠人,强调人的重要性。而传统的人治则将“人治”理解为一人说了算,理解为以言代法和专制。比如一些主张人治与法治统一的学者指出“徒法不能自行”的道理之时,“法治”派一方面并不否认这种认识的正确性,但同时又论辩说,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关键是人要服从法。人要服从法实际上是法的严肃性问题,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并不涉及法律的严肃性问题,主张“人治与法治应该结合”的学者没有否定法的严肃性,倒是主张法治的学者有意淡化人的作用,这是争论中非常奇怪的现象。人治与法治被人为地放到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的两分法之中,这种两分法在确定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它又将传统的治国之道人为地放到了人治的范畴,这对法治社会的建立非常不利。法治难道不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这些难道靠法就能解决?当代一些法学家将法治看成是一种“机制”,以为法律可以靠一种“机制”来运行。这里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假设,即只有以利益为基础所形成的制约模式才是科学的、现代的、可靠的。因比,这种机制并不是不依靠人而是依靠利益化了的人。人治和法治的争论对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发挥了一定的意义,但当法治目标已确立时,法治本身的内涵并没有达成共识。法治究竟是什么?外界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并不相同,学界之外的法治信条是:法律必须体现公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却不仅仅是这些,在他们那里法治已扩展为现代文明、现代管理机制,并且与特定的“民主形式”联系在一起。法治和作为法治对立面的人治都已经脱离了其本来涵义,法治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余下全文>>
八:啥叫提刑官?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说起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首先得谈到宋代的“路”。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在州(郡)县之上设置一级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时则在州(郡)之上设置“道”,这些监察机构往厂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全国曾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但数目有所变化。从规模上来看,宋代的“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辖有几个州。但与明清时期在省设置巡抚不同,宋代的“路”始终没有形成权力独揽的封疆大吏,而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顾名思义,这些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转运使负责地方财政,“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农业水利等事务。
九:人治和法治,法制有什么区别?
从人治到法制、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稜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