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与执行董事

一:股东、董事和执行董事的区别是什么?

简而言之:

主要依据是《公司法》。

股东:企业的出资人,因其出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产权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拥有最高决策权,对企业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会,单个股东即使拥有控股权也不能独立行使上述权利,否则涉嫌侵害小股东利益。

董事会和董事: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权利代理机构,类似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行股东会权利。董事类似于人大代表,是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利代表。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董事总是代表特定的股东的利益,忠实地为特定的股东服务,并不完全具有独立的主张(独立董事除外),这点类似于不同的议员代表不同的党派。

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特定的人员,比如在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强制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独立董事存在,它们有证监会要求的严格的任职标准,并弧得代表任何股东的利益,其主要作用是保证董事会不作出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

董事长:董事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最大的股东指派或亲自兼任。企业注册时,董事长通常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如果企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少(董事也少),可以不设董事和董事会,只需指定一名执行董事即可,该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类似,通常都是法人代表。

二:设执行董事和设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对的,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执行董事是《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一个概念。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于总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董事是企业不设董事会,执憨董事实际履行的是董事长的职责。该职位与总经理最大的区别是总经理属于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管理负责,执行董事是对企业战略发展负责。具体职责可参考公司法

四:股权董事和执行董事的区别

股权董事:占有公司的股份成为了董事,但不在公司里面任职。

非股权董事是指只持有少量股权或根本不持有股权而参加董事会的董事。

执行董事也称为积极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也是公司的职员。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必须一个人么

1),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此时为1人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经理的任职,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因为执行董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董事会的职能);

不过也可以直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个人感觉,由股东会来聘任有点不合适,因为顾名思义,“经理”的意思是“经营管理”,在这些事情上,执行董事比股东们应该更为了解。所以,经理由执行董事来聘任更为合适。不过,经理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由股东会聘任,也不违反公司法)。

上面是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产生,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来担任。

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上述三种主体中的一个来担任。

那么在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看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可以由股东会或股东(1人有限公司)选举别的人来担任。而且,执行董事不一定非得由股东来担任,完全可以由非股东人员来担任(只要不违反董事、监事、高管任职原则就可以)。

综上,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有时候可以是一个人。

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可以并存吗?

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中选择一个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因此,董事会与执行董事没有必要并存。如果企业选择了执行董事作为执行机构,日后由于发展扩大,需要设立董事会时,可以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设立董事会,原执行董事可以就此取消或由该执行董事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

七:董事会中可以同时设董事长和执行董事吗

不可以的。

1、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另:经理层相当于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监事会相当于司法系统(监督机构)。

2、一般的有限公司会成立董事会,同时设一个董事长;小公司由于股东较少,没必要设立董事会,也就没有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因此,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会在同一家公司出现。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八: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区别

董事长是董事会股东中占有股权最多的人,执行董事是董事会大股东中直接参与公司运作的人,换句话说,执行董事既是股东又是公司业务的领导。

如果是小公司没有上市,就没有必要选出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当然有小公司硬要选董事长,那就恐怕有点自娱自乐的味道。规模小的公司,只需要有执行董事(因为小公司基本上是几个人集资合伙,在这些人中要有一位真抓实干的执行董事,一般这些集资的人不可能另外找人管理公司)

九:执行董事与总经理谁的权利大?

正规的来说,董事会是亥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罢免和任命总经理和总裁,董事会的最高管理者是董事长。 而对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一个人全权代理,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利,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最高管理者。

所以,执行董事权利当然最大了。

十:法人代表与执行董事是什么关系

执行董事是《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一个概念。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位相当于“董事长”,其职权近于董事会。结合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来:“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的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执行董事的职权授权公司章程规定,但应该与董事会的职权相差不多

一,很多人经常将法人和法人代表混淆。

常听人说"某某人是某单位的法人"这样的话,这就是没有弄清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误将某单位的法人代表错当成法人。

二,什么是”法人”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三,什么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进一步区别,按照常理认为两者是一致的)。

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丹责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个机关,是自然人。

四,很多人还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关系。

曾经有这么一个可笑的事,某企业法人,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交法人代表为企业办理业务使用,该法人代表办理企业事务透支2万元。后来企业关闭时,银行未能索回欠款。企业关闭后,银行却委派律师向企业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办信用卡时,也有法人代表的签章。

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只能由法人的机关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民营的公司还是国有的公司都是这样.

当然,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情况不一样,因为这样的机构不是“法人”,也就是说这些组织不象本文第二条所讲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些组织债务,应当以这些组织的财产和设立者的财产来偿还。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