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安监总政法2010第135号文件已对该法用出废止通知)
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介绍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三章 经营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
四: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什么管理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五: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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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失效了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宣布此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八: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九: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废止了吗
中文名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施行时间
2005年9月1日
通过时间
2005年7月8日
废止时间
2015年7月1日
废止依据
安监总局80号令
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保用品管理
⑴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⑷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⑸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⑹安全环保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⑺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科审核,总经理审批,生产科登记发放。
⑻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⑼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⑽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⑾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⑿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⒀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⒁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⒂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⒃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2、降温风扇管理
⑴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设备科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总经理审批。
⑵设备科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⑶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骸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科。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
⑷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
⑸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⑹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3、应急药品柜管理
⑴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⑵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⑶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⑷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⑸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⑹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⑺过期药品及时返回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