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税务机关而言,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制度管理
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此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健全税收法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逐步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要制定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充分调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税务管理流程
2.税收计划、税收统计和税收会计的管理
担负税收核算和监督的任务,是税收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分析预测税源和税收的发展趋势,为组织收入工作提出明确目标,促进税务管理,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积极性。 税务管理人员
3.征收管理
包括税收的宣传,税收的征收、管理、检查,税收的促产等。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中心环节。通过大量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有效地集中分散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税收,及时足额地纳入国库;发挥税收调节生产、调节分配、调节消费的职能作用;实现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产增收工作。
4.机构和干部管理
健全税务专业管理机构,完善税务机构、干部管理体制,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这是加强税务管理的组织保证。税务机构分散点多、面广,税务干部经常同钱财打交道,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又往往是独立进行工作,加强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至关重要。
二:如何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
着力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仍列入重点工作任务,今年将从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做好税收协定执行等方面着手,加强对若干国际税收专业工作的管理。
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少个国家
属于
位于法国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总部,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正式成为该公约第五十六个签约方。
《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合作内容包括税收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追缴税款等。该公约由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共同发起,1995年4月1日生效,最初只向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开放。2010年5月27日,两组织响应二十国集团号召,按照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修订后的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四:利用国际税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国际税收管理的方式:
1.制度管理
2.税收计划、税收统计和税收会计的管理
3.征收管理
4.机构和干部管理
参考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
国际税收赋有鲜明的国家主权性,各国以具体国情为出发点制定法规,必然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
1.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不同
按属人原则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按属地原则建立地域管辖权。各国现在一般以一种为主,再辅以另一种;或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美国实行三权并行。
2.税负不同
课税程度、方式以及税率、税基、征税范围、优惠减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税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以及税收饶让在现实中都有被采用。
4.各国征管水平不同
税务当局的实施效率、管理水平、国家法规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实际与名义税负存在差异。
5.使用的反避税措施不同
各国根据经合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国反避税措施力求税漏空间最小。
6.法规条例、保密制度等的宽严程度不同
五:国际税务管理科 2015年9月25日 〔20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3年9月2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中瑞双方分别于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10月17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4年11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6日
六: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一)相互协商
中国所有的税收协定都列有相互协商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务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税收协定执行以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积极就具体案例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了一系列重、特大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中国某船运公司在几个亚洲国家设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有些不该征税的征了税,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列入了应税范围。某国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舶滞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纳几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该公司将有关案情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后,我方迅速与对方展开协商,妥善地解决了这一纠纷,为中国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还妥善解决了:(1)中国某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当局在缴纳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方面的争议;(2)中国某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当局的税务争议;(3)中国某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当局在利息免税待遇上的争议。
“走出去”的企业与个人在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遇到税收问题时,也不排除由两国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具体工作中,中国曾尝试性地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国与乌拉圭虽然没有税收协定,中国某海运公司在乌拉圭遇到税收问题后,经过中国与乌拉圭税务局的友好协商,成功解决了税收争议。
(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缔约方主管当局,为实施协定、协议以及协定、协议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它是缔约方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通过核实某些事实以便正确执行税收协定;二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实施其国内税法。情报交换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和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打击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国际偷、逃、骗税行为,因此它是国与国税务当局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情报交换一般限于签订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的缔约国之间,极少数通过国内法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进行,实施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自动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以批量形式自动地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情报的行为。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自发地提供其认为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情报的行为。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纳税人,而针对某一经济部门,由协定或协议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共同研讨某一经济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偷税、避税新趋势并相互交换信息的行为。同期税务检查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并独立地在各自国家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相关信息的行为。授权代表的访问是指一国税务官员经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应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邀请,或经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对另一国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税收征管所需信息的行为。
中国对外签订的90个税收协定和两个安排均列有“情报交换”的条款(通常是第26条),规定:“为实施协定和国内法,缔约国双方应交换税收情报”。总局于2006年......余下全文>>
七:准备好了吗,国际税收监管透明时代来临
就在银联国际2016年10月29日发出声明,禁止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香港购买非消费型的保险引起轩然大波之前。还有一个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磅新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甚至间接或直接引发了10月17日上证B指单日跌幅6.15%,刷新了自年初“熔断暴跌”以来的新纪录。这就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这一重磅消息促使了部分资金从B股离场。
事实上,这个《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可以说影响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这个《管理办法》所出台的国际背景却对拥有中国境外金融资产配置的中国税收居民(如在香港购买大量投资类保险的大陆居民),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让无数金融机构和富豪颤抖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未来全球将进入税收透明时代,中国也将步入真正的全球征税时代。
全球化下的国际税务行动
如果说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那么社会经济活动不断的发展也会倒逼法律法规不断的更新,税务亦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富豪们的资产遍布世界各地,这时各国政府发现,自己的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这时现有体系下的税收征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国际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已经从避免“双重征税”转为避免“双重不征税”。因此,一个由世界各国联合的税收监管亟待形成。
· 单边行动
最早对此采取行动的是美国,从2010年开始,美国陆续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法案”)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其居民将资产隐匿在海外账户而规避纳税的情况。根据FATCA法案,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国外金融机构接受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据最新统计,美国从披露信息的海外账户中获取的税收收入已超过100亿美元。
看到美国对自己居民海外隐匿资产进行了如此严格的监管,各国政府也都坐不住了。比如2014年英国也发布了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UK-CDOT”),自2016年开始,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将英国居民及其公司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搜集报送到英国税务当局。其所涵盖的离岸群岛包括我们最常见的“避税港”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
从FATCA到UK-CDOT,可以看到这些都是从单边国家推行的跨国税务信息交换,来有效保证本国居民海外收入的纳税申报。但很可惜,这样的影响力不是每个国家都能做到的,所以,一个多国合作互助的局面势在必行。
双边行动
双边行动是国际税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全球已经有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在这些税收协定都会有关于税务信息交换的条款。但是与美国FATCA要求的自动交换信息不同,这些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信息交换是依申请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双方主管当局是不会自动收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然而,纵使这样被动的合作模式......余下全文>>
八: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包含美国吗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包含美国
7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议案,批准了《公约》。《公约》获批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从《公约》的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公约》批准生效对我国的意义和影响等多个方面作出全面解读。该负责人指出,《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公约》的批准生效将有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挤压跨境逃避税的筹划空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九:美国税制的美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这种分税制于美国建国初期已开始形成。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别作了修订。美国负责联邦税收法规管理事务的机构,是财政部内所设负责分管税收政策的助理部长办公室。这一部门协助部长、副部长拟订和执行国际税收政策,就税收法案负责同国会联系,对影响税收的经济形势进行分析,为总统的预算咨文提供未来税收的估计,并参与国际税务协定谈判。税收立法权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法令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后生效。税收征管机构为国内收入局与关税署,国内收入局负责联邦国内税征收及国内收入法案的执行。关税署负责关税征收。国内收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设行政与法律两大部门三位副局长分别领导行政部门的三类工作;主管业务副局长领导对纳税申报的审计与检查,税款征收,监督免税以及在税收犯罪调查中与司法部门合作;主管政策与管理的副局长负责建立长期的财政管理计划,研究处理国内收入署的安全机密,监督税收出版物发行以及雇员培训;主管资料处理的副局长负责处理纳税申报资料,收集并统计背景资料,设计信息流通系统,监督检查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法律部门由主任顾问负责,该部门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起草细则,对税法的特别案件发布公开或不公开的裁定,代表国内收入局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参与诉讼。国内收入局总部只对征收工作给予概括性指导与指示,实际征收工作由在全国分设的7个地区税务局负责。地区税务局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须总局批准。地区局下设若干区局,直接进行税收征纳管理工作。由于美国实行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所以地区局以下实际工作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予以审查。
十:税务学(国际税务)学什么,就业如何
税收学专业国际税收方向
本专业方向按照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的要求,适应税务管理工作国际化的发展形势,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强化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巩固传统税收学专业优势的前提下,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在税务在政府财税机关、税务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税务研究机构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复合型税务人才。
本专业方向的学生应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分析方法,熟悉国内和国际税务、会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操作实务,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使用技能,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税收综合业务能力。本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有国际税收、外国税制、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筹划、关税、税收学、中国税制、赋税史、税收管理、国际投资学、国际企业财务管理、国际会计、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等。本专业的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在巩固传统税收学专业优势的前提下,注重培养学生国际化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国际税收实务操作能力,本方向学生毕业时具备报考国际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能力,并具有独立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类(尤其跨国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涉税岗位、政府财税等部门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工作能力。目前本专业方向的招生形势和发展前景良好,社会评价度名列同学科和专业前列。
纯属网上借鉴,供参考。以自己实际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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