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工伤认定

一:退休人员在就业出工伤了是否还能认定工伤

不能。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

第三人:成都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航天工业公司7304厂职工,于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李某某经人介绍到某机电公司务工,同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某某就此向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保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07-1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川劳社函【2003】261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261号复函)中关于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受伤害人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故其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某机电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性质属于工伤。《劳动法》并未剥夺退休人员劳动的权利,市劳保局所依据的261号复函与上位法《劳动法》相抵触,请求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市劳保局答辩称,李某某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适格主体,其与某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市劳保局作出对李某某不予认定工伤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机电公司述称,李某某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重新受聘于第三人公司所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故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市劳保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某机电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某作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余下全文>>

二:已退休人员的工伤如何鉴定

远方的天际似有若无的显现着一个人的身影那是我无法为之企及的思念

三:已退休人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你好,《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

四:退休人员,如果工伤了要怎么办理

退休人员就没有工伤保险了,如果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五:退休人员工伤如何赔付

我很快就要退休了,我在99年鉴定为八级伤残,我的问题是在办理退休时怎么要求单位赔偿工伤赔付?

六:退休人员在职其间发生工伤退休后有何规定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所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退休后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后申请,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因公受伤,在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待遇的处理上有特殊之处,下面就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之处分析如下:一、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后申请工伤认定,或者退休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退休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时,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此时拟认定的“工伤”并不是退休之后发生的,而是在退休之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退休后所进行的认定只是对之前工伤事实的确认,因此仍然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多数职业病都有一定的潜伏期,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有毒、有害的因素在体内沉积下来,在退休后病症显现出来。实质上,也是对工作期间受到职业环境伤害的认定,故此也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更多

八:工伤认定后对退休有哪些政策?

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工伤和工伤伤残鉴定吗?

退休人员和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赔偿。按雇主责任赔偿。由雇主赔偿人身损害。

十:国家有没有退休后不能参加工伤等级鉴定的规定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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