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上定着物

一:土地附着物和地上定着物有什么区别?

土地附着物是指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它与作为一类重要的不动产的“定着物”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定着物指继续密切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其所在,依社会交易观念认为非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者。最主要为房屋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如纪念碑礌通讯电台、桥梁、牌坊、高架道路等。不是地上原来就有的,但是跟地紧紧连在一起,不可分割。

二:从法律上说一说附着物、定着物、构筑物的区别

简单来说附着物就是依附于不动产才能产生作用的,比如灯、室内装修等;

定着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总称,比如树木、房屋、沟渠等;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人类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筑物,比如水井、大棚、沼气池等。

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怎么解释

就是将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

四:地上定着物是属于不动产吗?为什么?

不动产是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唬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

五:有地上定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单独设定抵押?是否扣除基地面积就可以设定抵押?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不可单独设置抵押

六:下列财产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此题只能选:“A、抵押人的房屋 B、抵押人的交通运输工具”

七:地上附属物包括家具家电吗

地上附属物包括家具家电吗

网上搜或者看下面

北欧绿荫-申城家装节

2016年12月10日-11日,北欧绿荫-易买家居联盟隆重开业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川南奉公路9281号协新路路口(北欧绿荫-易买家居联盟)

注意遮挡,可用门帘、绿植等来化解。也可在卫生间门上挂镇煞的东西,比如一些红色的东西,例如中国结。也可以考虑把门和中国结做成一体,让卫生间门看不出来是门就可以了。

八:一幢楼房占用了两块土地该怎么扺押

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九:什么叫做"不转移占有"?

【物权法法条】抵押不转移占有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用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