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由于我国并未建立纯司法意义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是由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市场中介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不像法院审理案件对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等纯司法意义的司法鉴定机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的资格取得,其司法鉴定能力由省级司法主管部门认可,其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鉴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资格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颁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符合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以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立鉴定资格目册。
针对司法实践缺乏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实践中鉴定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操作不规范,鉴定期限旷日持久,并由此造成当事人与鉴定人的矛盾比较突出等情况,中价协为规范工程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活动,提高鉴定程序管理质量和业务成果质量,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制订出台行业标准鉴定规程。该规程共计7章,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回避、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鉴定、档案管理等规定。
目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正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计划尽快把该鉴定规程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主要表现为鉴定主体、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鉴定意见书合法。
2.独立性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是基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而必须的原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机构之间独立、鉴定操作技术独立、依法接受监督独立五个方面。
3.公正性原则。是指鉴定结论的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包括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以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提交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要求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合理尺度。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余下全文>>
二: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鉴定就是甲乙双方对结算有争议,双方协商不下来,这是就需要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做造价鉴证,可以是当地的造价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工程师运用工程造价咨询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造价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断。鉴定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造价行业相关规范,不能断章取义,要放好心态,客观、公平、公正地作出判断,结论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三: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四: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审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找双方认可的造价仲裁部门重新根据施工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造价,或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作品目录
GB50500-2013目录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2 计价风险4 招标工程量清单4.1 一般规定4.2 分部分项工程4.3 措施项目4.4 其他项目4.5 规费4.6 税金5 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5.2 编制与复核5.3 投诉与处理6 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2 编制与复核7 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2 约定内容8 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3 总价合同的计量9 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2 法律法规变化9.3 工程变更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6 工程量偏差9.7 物价变化9.8 暂估价9.9 计日工9.10 现场签证9.11 不可抗力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3 误期赔偿9.14 施工索赔9.15 暂列金额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1 预付款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10.3 总承包服务费10.4进度款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1.1 竣工结算11.2 结算款支付11.3 质量保证(修)金11.4 最终结清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 管理机构解释认定13.3 友好协商13.4 调解13.5 仲裁、诉讼13.6 造价鉴定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4.1 计价资料14.2 归档管理15 计价表格15.1 计价表格组成1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本规费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GB50500-20081 总 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余下全文>>
七: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拿好
八: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余下全文>>
九:什么是工程价款结算?合格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约定结算价款的方式包括约定固定价(闭口价)和约定开口价。
约定固定价(闭口价)
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包死合同)价款已经确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工程价款一律不调整(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一、固定总价合同特征:
承包商承担量(工程量)与价(价格)风险。
二、约定闭口价要件:
1.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款、不变价款、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
2.若在价格方面有“暂定”字样或按实结算等内容,应当认定为开口价。
三、闭口价结算: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A.约定固定单价需要审价(《司法解释》第22条不适用固定单价情形);
B.即使是固定总价,变更、签证、索赔还是需要进行鉴定。
2.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情况时,仅对增减部分作相应调整或者按实结算。
3.中标合同价总价包干模式下的中途结算,必须遵循总价固定原则,对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符合量价分离原则。
约定开口价
约定开口价是指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者通过审计确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
合格工程价款结算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首要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
A.属于任意性(非强制性)规范;
B.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结算规则:
A.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协商处理;
B.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提示】
①必须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
②必须发包人和建筑商对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不能协商一致;
③适用的计价方法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非实际施工时、非发生争议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A.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
B.是“参照”适用而不是“按照“适用;
C.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实际施工时、发生争议时。
十:2014年到2015年造价没继续教育能变更么
(一)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内容
中价协组织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四)作为全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的统一教材(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统一教材)。主要内容包括:“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概述及条款解读”、“工程定额的应用、研究与展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 8-2012)阐释与实务”、“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合同要点解答”、及“BIM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等有关内容。
必修课的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教材由各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报送中价协备案。
(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形式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各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主要学习形式为: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中价协倡导开展以网络教育形式为主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