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土地调查

一: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什么时候开始啊。

一、依据《土地调查条例》

利用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

计划将于2017年启动,2019年12月31日完成。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城乡范围内的每块土地的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

获取国土资源管理专题数据,专题分析自然生态状况、建设用地等,调查评价耕地质量等别。

二、主要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不动产权籍调查

3.基本农田调查

4.专项调查

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其中:国家部署地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其它四项工作由国家组织地方开展,建设四级数据库,并全国汇总。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以外)

分辨率:采用优于1米和2米的卫星影像

比例尺:以不小于1:5000比例尺为主

(林区或牧区采用1:10000比例尺、沙漠无人区采用1:50000比例尺)

调查分类标准: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调标准)

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利用类型、范围、面积、分布等状况。

同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查清蓄滞洪区内耕地、内陆滩涂上耕地、林区内开垦耕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分布等状况。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分辨率:采用优于0.2米的航空影像,

比例尺:以1:2000比例尺为主,

结合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镇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查清全国城镇内部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空闲地等各类土地的利用和分布等状况。

2.不动产权籍调查(部署地方开展)

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土地征收等成果资料,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界线、面积等信息,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

以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成果,以宗地、宗海为基础,组织开展土地、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依据。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资料,将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查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基本农田专题数据。

4.专项调查

(1)批而未用土地调查

依据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的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及往年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对照高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将批而未用土地的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批而未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调查数据。

(2)城市开发边界调查

依据城市开发边界有关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专项调查数据。

(3)开发区边界调查

依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开发区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开发区专项调查数据。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

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所有现状耕地质量等别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县级、省级和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

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依据土地调查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二次调查数据库,重新建设县、市、省、国家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统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一致。

三、技术路线和方法(新特点)

1、地类一致性初判

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充分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以正射影像数据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对耕地等重点地类进行地类一致性判定,

区分提取影像与数据库地类一致部分和不一致部分。在......余下全文>>

二:什么时候该第三次土地调查呢

尼玛,全部拿着空白表格,过来让签字,还没有文件,没有身份证明,工作证。这叫土地普查。别搞笑啦。。。 哈哈 真够搞笑的。。。 到各个单位去,也是啥都没有,要土地证复印件,还拿空白表格 让签字。。。

三:湖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什么时候启动

快了,就在今秋...

四:第三次农业普查 确权的林地和园林等面积是算在确权的耕地面积里面吗? 5分

农业普查中确权林地是指: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五:国土三调,,,是什么意思,给解释一下

"国土三调"全名: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

一、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利用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计划将于2017年启动,2019年12月31日完成。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城乡范围内的每块土地的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获取国土资源管理专题数据,专题分析自然生态状况、建设用地等,调查评价耕地质量等别。二、主要任务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不动产权籍调查3.基本农田调查4.专项调查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其中:国家部署地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其它四项工作由国家组织地方开展,建设四级数据库,并全国汇总。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以外)分辨率:采用优于1米和2米的卫星影像比例尺:以不小于1:5000比例尺为主(林区或牧区采用1:10000比例尺、沙漠无人区采用1:50000比例尺)调查分类标准: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调标准)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利用类型、范围、面积、分布等状况。同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查清蓄滞洪区内耕地、内陆滩涂上耕地、林区内开垦耕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分布等状况。(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辨率:采用优于0.2米的航空影像,比例尺:以1:2000比例尺为主,结合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镇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查清全国城镇内部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空闲地等各类土地的利用和分布等状况。2.不动产权籍调查(部署地方开展)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土地征收等成果资料,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界线、面积等信息,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数据库;以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成果,以宗地、宗海为基础,组织开展土地、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依据。3.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资料,将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基本农田专题数据。4.专项调查(1)批而未用土地调查依据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的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及往年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对照高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将批而未用土地的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批而未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调查数据。(2)城市开发边界调查依据城市开发边界有关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专项调查数据。(3)开发区边界调查依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开发区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开发区专项调查数据。(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所有现状耕地质量等别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县级、省级和国家级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依据土地调查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二次调查数据库,重新建设县、市、省、国家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统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一致。三、技术路线和方法(新特点)1、地类一致性初判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充分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国家组织专业队伍,以正射影像数据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对耕地等重点地类进行地类一致性判定,区分提取影像与数据库地类一致部分和不一致部分。在此基础上开展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2、城镇内部空闲地......余下全文>>

六:第三次农业普查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2016年,中国将开展10年一次的全国农业普查,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全国性普查分3类。

人口普查,10年一次,逢0开展;

农业普查,10年一次,逢6开展;

经济普查,5年一次,逢3、8开展。

最近的是2010年六人普,2013年三经普。

七:现阶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都有哪些重大意义

对全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普查十年一次,建立全省农业生产区域分布可视化展示系统,将查清我国农业,深化“三农”发展道路研究、农村,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农村,建立“三农”信息“一张图”,找准存在的短板。还将利用普查成果、农民基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引导社会关注和支持“三农”发展,从而促进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构建新的农村统计调查平台、农民基本情况。这次农业普查获得的农业、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掌握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通过这次农业普查、惠农,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更有效的强农,把握发展变化趋势,这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新变化,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和机制。通过普查,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优化农业结构、农作物种植面积。河 这次农业普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通过全面普查,将全面摸清全省“三农”基本情况和“三农”的新特点,将“人”“图”“数”进行“时空”一体化的整合、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翔实的“三农”资料信息、富农政策

八:江苏宅基地具体的处理司法解释,谢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发证;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房屋,转让、调拨土地上的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九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

二、未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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