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

一: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近期公司有一位员工在拿到八月份工资后就不辞而别了,公司人事部门多方联系得到了他的答复:“不想干了”,并得知他已跳槽到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了。对于员工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公司领导很气愤,现在,除了气愤外,我们该怎么办?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底才到期,他突然离职又未交接工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如临时请人替岗、客户货款无法及时回收等,他是否应该赔偿这些损失。此外,他提前离职,公司是否可以追回一年前为他支付的考驾照培训费用?请贵刊指点对于这员工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JimmyJimmy: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该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履行一定程序义务的。因此,你公司这名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双方约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你单位可就有关损失赔偿问题与该员工交涉,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要提醒你单位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单位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

二:如何破解企业员工不辞而别的难题

作为公司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员工不辞而别绝不等于自动离职!所以,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必须马上做出相应的反应,迅速履行以下相关手续,以避免承担劳资法律风险:

1.马上电话联系该员工,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员工在限定日期内(结合关于旷工的时间规定确定)回来上班或者办理离职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对员工通话录音并保留作为证据。

2.对于明确表示不回来上班,或者含含糊糊回答的,或者在限定日期内没有回来上班或者办理离职手续的,以及公司掌握确切证据证实该员工已在其它公司上班的,对于不能直接送达的,马上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书或者身份证上记载的通讯地址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并在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特快专递,公司应该完整保存,不得拆封。

3.只有对于通讯地址不明或者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员工,以及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特快专递的,公司方可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括通过当地较大规模的新闻报纸通知以及在公司宣传栏张贴公告(公司应该保存该报纸及宣传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本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处理此类情况,公司有几点必须注意:

1.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该通知书至少应该载明这些内容:自该员工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员工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自该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该员工今后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继续及时结算并发放给该员工。

三: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部分企业人员流动率较大,许多一线员工经常不辞而别,既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能否扣发工资或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如何预防这种情况发生?一、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及评价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劳动者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俄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辞而别的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当然终止。因为,劳动者没有明确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实践当中,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未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数额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由此可见,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比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依法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为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三、员工不辞而别的预防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余下全文>>

四: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吗

擅自离职工资否则单位违擅自离职单位拖欠工资劳局投诉解除劳合同工资结算;公司拖欠工资劳都劳监察队投诉由劳监察队责令用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支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事再申请劳仲裁擅自离职给用单位造实际损失单位依要求劳者赔偿 《华民共劳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者提前三十书面形式通知用单位解除劳合同劳者试用期内提前三通知用单位解除劳合同 《劳》第五十条:工资应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者本克扣或者故拖欠劳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用单位与劳者约定期支付 《劳合同》第八十五条:用单位列情形由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报酬低于低工资标准应支付其差额部;逾期支付责令用单位按应付金额百五十百百标准向劳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合同约定或者家规定及足额支付劳者劳报酬;   (二)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劳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劳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合同》第四条劳者违反规定或劳合同约定解除劳合同,用单位造损失,劳者应赔偿用单位列损失: ()用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费用; (二)用单位其支付培训费用,双另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产、经营工作造直接经济损失; 劳合同约定其赔偿费用

五:如何面对员工不辞而别

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不一定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难题之一,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试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

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他了。那么,“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自动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什么意思。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虽然是比较早期的规定,但至少明确了“自动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该复函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从该复函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离职,连“半自动”都算不上!你还需手动操作!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企业还是得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了,取代的做法应当是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所以,“自动离职”并不“自动”,完全是一个误导人的名称!

三、面对不辞而别(或称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

从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

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行为,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四、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吗?

不少HR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因员工自动离职就“没收”其尚未领取的工资。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余下全文>>

六:职工不辞而别会不会被起诉?

这要看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抚涉及保密条款或离职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条款,可能会被起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离职问题,公司一般不会因离职而起诉职工。

七:员工不辞而别,工资要不要付

擅自离职有工资的,否则就是单位违法。擅自离职,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八:针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办离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九:合同期岗位员工不辞而别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并追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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