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技巧

一:刑事辩护的刑事辩护技巧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二: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

哪天等等,去劳动局举报要求加班费。或提取劳动仲裁。仲裁不满意可以起诉。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三:向学习刑事律师辩护技巧,如何拿捏无罪辩护还是最轻辩护?

首先,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来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的话,判断构成什么罪名,与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对比,来判断检察院的起诉书上的罪名是否正确。[

其次:如果你认为嫌疑人应当是无罪的话,可以先确定无罪辩护的方向。

再次:确定无罪辩护的方向后,从证据方面着手,分析哪些证据可疑、无效、非法或能够证明嫌疑人 无罪。

最后:从证据及法学理论及法律依据,把自己的观点写成辩护词,说明自己的无罪辩护的观点是有证据有法律依据的支持的。

大概如此吧。

四:刑事辩护,是不是纠缠定性(定性比较难),而要着重量刑呢?

要看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是作无罪辩护,可从案件定性、案件证据、办案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如果作罪轻辩护,主要就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辩护即可。

辩护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受贿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为辅。如何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以身份论转变为以职务论的过程。即不严格考察你是否有编制,着重考察你是否有职务、职权。下面罗列一些一些特殊主体的认定分析,以便于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受贿罪特殊主体认定的标准。

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1月13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称: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刑事责任。

2、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称: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似乎不成为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党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还是一个政党,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刑法第93条中所指的国家机关为宜[ii]。纯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党务人员虽然不能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却能够划归“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仍然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

4、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往往利用土地联营、批租之便,或者利用村社区企业发包、公益工程发包之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肯定了村委会成员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条件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列举报7项公务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不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小组组长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而且,能够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有区别,不应将其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最高法1999年《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村基层组织应明确界定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比如,某村支书余某负责土地征用工作期间,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本村变压器承包之机,向......余下全文>>

六:试述如何提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1、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情,深入细致地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时要全面深入地核实案情;

2、深入挖掘被告人有罪与无罪事实和材料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全面、系统的辩护意见;

4、依据证据和法律,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以最有效的说服力,争取合议庭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七:急!有什么方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避免。

八: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还需要有一定的辩护技巧。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辩护技巧以及量刑标准相关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 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强有力进行辩护,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需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试论述如何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 10分

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业务,是最完整体现律师执业特征的一项业务。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职责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包括《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依法进行辩护。

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和《刑诉法》的修改,律师提前介入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越大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诸多执业风险如何自我保护和防范成为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自我保护的意义有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辩护律师保护好自己,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进行刑事辩护;其次,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律师严格自律,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刑事辩护律师有自我保护意识也有利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明显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业务律师,这不仅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勿庸置疑;自由权也是人类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所谓自由无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表现的最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成为漩涡的中心!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都存在不同的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注意这些风险并注意进行防范。

一、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要查清委托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如果是采取未羁押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来委托,那应审核其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无误后再与其建立委托关系,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来委托,就应当在搞清楚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后作如下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建立委托关系,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后,还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其亲属初步建立委托关系,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后,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委托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件事,有两位刑事辩护律师异地办理一件刑事大案,在侦查阶段时,在侦查机关派员陪同下他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但他们忽视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他们没有合法的辩护委托书。之后,两位律师在与看守所交涉后,在看守所核实了辩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后,才允许两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虽然最终两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见了,但是他们花了五天的时间!

2、刑事辩护律师要全面了解案情: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是建立委托关系前后都要认真做的事情。比如违法嫌疑人被治安拘留,其家属没讲清楚,让我们以刑事辩护律师身份出现,如果不查清楚,那就出现笑话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了解案情,要充分地听他们讲,但不能过份轻信。因为他们会避重就轻,或因不懂法律常识而讲太多“ 外行话”。 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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