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具体是指什么
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参见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是:
一、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是仲裁前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仲裁,那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适用于劳动纠纷,但是要先经过仲裁。
二、劳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关于举证的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将本案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三: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你没开庭怎么见到被申请方律师的?你问的应该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各地判决不同,找当地律师问吧
四:劳动争议案件中什么叫一人一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也就是说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中,一个案件,专门组成一个仲裁庭,只处理这个案件,其他不受理,处理完该案件后,仲裁庭自动解散。
五: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社会纠纷。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区分这两者很简单,就是看二者是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而且之间的纠纷是不是因为劳动权利义务的分歧而产生的。通俗点说就是是不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为工作而带来的纠纷。还有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就是劳动争议,法律没有规定就不是劳动争议。请看法律唬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有什么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现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七:什么是劳动纠纷诉讼,劳动纠纷诉讼的特点
你好,简单点说,就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因为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等发生纠纷的,属于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属于劳动纠纷。专业法律问题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需法律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或者加计付民律师微信提供免费咨询。
八: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处理方式上,有所差别。劳动仲裁: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法院: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审案水平,显然有差距。劳动仲裁员: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δ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法官: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举证的严格程度,要求不同。劳动仲裁: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法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事实认定上,侧重点不同。劳动仲裁: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法院: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九:劳动仲裁是什么?必须先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跟法院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1、是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劳动仲裁的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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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有什么规定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诉讼要求
首先,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而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也不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提供进行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又为那些虽然进行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和范围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规定一定的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如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长、经理等),无诉讼行为能力职工一方当事人的监护人等,不但赋予他们以代理的权利,而且要求他们承担代理的义务,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义务,也是法定代理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作为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既是他的法定权利,也是对单位应尽的义务,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单位承担。
作为职工个人的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代理权。在诉讼中,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们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时,却相互推诿责任,甚至有时延误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但这种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为法定代理人。
由于法定代理人不同于诉讼上的其他代理人,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他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确认。
(2)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即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代理的事项及权限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行确定,但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主要是因为委托代理人只是当事人的在诉讼上权利义务的代为行使者和承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递交人民法院,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内容,诉讼代理人一般不享有其它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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