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总则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余下全文>>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前者只适用于 政府采购 范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

后者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余下全文>>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正在修订。

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开标评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余下全文>>

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效吗

还是有效的

八:谁知道 2015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方法管理规定 的具体内容 50分

亲,2015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1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招标管理范围

1.1.1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招标采购。

1.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2.1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点项目所需重要设备材料。

1.1.2.2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1.2.3 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1.2.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1.3.1 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

1.1.3.2 提供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少于3家。

1.1.3.3 中国石化战略采购物资。

1.1.3.4 紧急和零星采购物资。

1.1.3.5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1.1.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 招标管理原则

1.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的原则。

1.2.2 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的原则。

1.3 招标管控方式

1.3.1 国内招标采购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网)实施。

1.3.2 国际招标采购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实施。

1.3.3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主要承担集团化采购及为各单位提供物资招标代理服务。

1.3.4 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经物资装备部批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2.1.2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 负责统一招标流程和主要物资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1.4 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国石化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2.1.5 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6 负责重点监管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招标活动。

2.2 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2.2.1 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2.2.2 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人员。

2.2.3 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

2.2.4 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招标的组织实施。 3 招标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招标流程包括招标准备工作、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后续跟踪管理。

3.2 招标准备工作

3.2.1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2.2 开标前应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

3.2.3 企业提报招标委托或招标委托单。

3.2.4 开标前,委托方、设计方、投标人必须签署书面承诺书,对按照国家招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的招标,承诺无条件接受招标结果。

3.3 招标文件的发布

3.3.1 属于总部组织实施的招标,在招标网和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3.2 属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在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4 投标

3.4.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余下全文>>

九: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2条商务占40分技术标60分合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2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所以,如果你所称商务标40分是指价格分的话,40分是完全符合规定的!当然,商务评价还包括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等,这些商务评价分值不应当计入价格分内。

而“财务状况、信誉、业绩”通常是作为资信业绩单独打分的,这一块的分值不宜过高,通常应当在15分之内。

技术标60分也是允许的,只是打分细则比较难订,因为各细分项的分值都不能设太大,否则专家打分可能容易失当,比如二家投标文件的产品技术性能描述水平相当,指标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也并无大的差异,而评标时可能由于一家单位规模大比较知名,采购人也比较心仪,就给了高分。而另一家规模小或新公司,就给了很低的分。被投诉后,一核查,可能就明显存在不公平!

所以,对于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采购,技术分设60分也是合理的,但要非常重视评分细则标准的制订,通过设置很多细项比较评分,使既要能够分出优劣,又不会出现评分不公平的现象!

我以为52条所规定的价格分比例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只当采购货物技术简单(如标准通用产品:电动机等)时,应该更高些才比较有利于竞争。

十:自行招标和机构招标的条件?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贰须具有招标经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自设有专门的招中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如招标人不具备以上资格,则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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