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一: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由于裁员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裁员做了以下规定: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1021776.htm?func=retitle

三:用人单位可以在哪些情况下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 (2) 生产根据《》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用人单位的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裁员。(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要经营的业务,重大术革新,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企业转、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即出于尽量少裁减人员的目的,采取减少工时、轮换工作等办法。采取上述办法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其他因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四:企业经济性裁员有什么法律规定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4)企业裁员顺序为:

①外来劳务工;

②农民合同制职工;

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

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先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后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

(5)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③夫妻一方已下岗或失业的;

④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配偶、侨眷;

⑤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7)被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失业救济金。

(8)企业从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被裁减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9)在六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一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后,余额退还企业,但其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10)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接受工会监督,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1)企业与劳动者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下全文>>

五:企业裁员的法定限制条件有哪些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当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提高效率。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

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六:《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20分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而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影响,所以,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只限于以上两种情形,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1)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2)决定裁员时,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报告,并在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员。劳动部门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裁减人员的条件,或者用人单位事先未通知工会或职工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减行为或对其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要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法》论述: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即关于经济性裁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法律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2、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余下全文>>

八: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及补偿

单位在未与你协商解除、也不是经济性裁员(法律有严格限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一条 ),且你也没有违纪或者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礌你立即离职,这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强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将支付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合同法87条)。共计应该是8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47条)。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有什么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进行经济性裁员有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要符合法定条件,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⑴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决定公布30日前,有工会的要向工会说明情况,无工会的,可以员工大会、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员工;听取职工意见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职工代表的意见,也属于职工意见。

⑵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经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员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员方案。该裁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方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但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方案并无审批权,裁员企业只需将合法的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并按报告方案执行即可。

(摘自徐会展律师著《人力资源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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