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与损害赔偿怎么规定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但是定金罚则所产生的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收益应当从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害的部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为定金是法定的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受害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实现,所以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适用。但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如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原则上首先适用定金条款,此时可以认为定金责任已经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应再重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如确实造成受害方较大损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弥补的,方可同时适用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处理,符合违约责任承担中的损益相抵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定金条款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有人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适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做了如下回答。 1、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2、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
二: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的区别及适用原则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及适用原则,比较如下:
一、违约金与定金
不能同时适用,任选其一,非违约方选择最有利的一个。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功能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
功能上都具有补偿性,原则上不能同时用。
违约金小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三:按照我国合同法,违约金、定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只有在定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1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常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如王利明教授;无论怎样,大家应注意区分“并用”的不同含义。2.同样,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违约金可以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来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法律主张通过对违约金的调整来实现弥补不足的损失,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3至于定金、违约金不能并用,不用多说.
四:违约金,定金,损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定金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
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
五: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时,乙方支付与甲方2万元定金,并约定余额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签订合同时,因为甲方表示需出差两月,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甲方回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两个月后,甲方回来,乙方立即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房价疯涨,该房屋现市场价已涨到60万元。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价5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乙方认为如果这么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即使拿了他赔偿的定金也无法买到同样地段同档次和品质的房子。 处理这类案件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定金是履约的担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当然可以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而缴纳定金的一方则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因此,上述案件中,作为卖方的甲方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欠妥当的。这等于在鼓励合同的买卖双方违约,我们现在假设,如果房价跌了,比如变成40万了,那么现在买方就可以以放弃2万元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了。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还鼓励订立合同的双方不诚信的行为。 我认为,如果发生上述案件,作为守约方,不仅可以提出依据定金罚则索赔,同时在定金之外还可以提出损失赔偿。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法律不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同时适用。我法律涉及定金和损失赔偿金的规定,主要见于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发生的金钱性质的赔偿规定有三种: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按该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并未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 其次,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依据损失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以此,那么定金既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当定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最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依据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是分开的。依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需依据《合同法》。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六:合同法里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并用的。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所以,我觉得乙公司应该依法向甲公司支付:
1万违约金+2万赔偿损失=3万。
七:定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么
只有在定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1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如王利明教授;无论怎样,大家应注意区分“并用”的不同含义。2.同样,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违约金可以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来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法律主张通过对违约金的调整来实现弥补不足的损失,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3至于定金、违约金不能并用,不用多说.
八:关于定金 违约金 赔偿损失
1、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违约后也并非定金不给了,你说的比较片面,应该是债务人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债权人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若实际损失严重,则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即可。
2、违约金是在合同中本身约定的,有的是固定的金额,有的是标的的百分比,但同时为了在民法中不显失公平,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或增加,具体的操作还要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注意是过分高于或低于”
3、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是可以一起适用的,你所说的“亏大”只是看到了一个方面,要知道守约方很可能因为对方的违约造成非常惨重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破产,所以不要以为定金就可以全部弥补损失,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
4、有些时候,赔偿损失的额度是很难计算的,若是较小的违约,使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足以达到弥补的程度,就不需要再进行其他的操作,也便利于合同的完成。第四项你说得不是很明确,可以补充说明么?
九:关于定金 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这人合同既定了违约金标准又定了定金标准,如果有一个大有一个小,就取大值。但刚好这两个标准都是一样的金额,所以不用考虑两个标准谁大谁小的问题,都是15万。设计方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15万,丹加上发包方的定金15万所以最终的赔偿金为30万。发包方损失的12万是里这15万里作为赔偿,所以发包方不能再提出更多的要求了。
十:“经济法”里讲到: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A付B15万定金,B的违约
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为合同标的20%。超过部分应视为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