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在合同模板评审讨论中,对于同一违约事实,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撰写备忘录,供参考。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二)隐性法律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三)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四)“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形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进程。在民法发展的早期,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追究,进而发展到以多倍罚金的方式追究,最后才发展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起初,法律信奉“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无论其方式和数额为何,法律一律予以认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毫无约束的约定违约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比如,当事人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在违约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开始考虑对约定违约责任进行限制。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学和经济学理论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哲学上的交换正义以及经济学上的交易理论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交易理论认为,交易能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合同作为交易的重要手段应侧重于交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而且,惩罚也不符合交换正义的理论。从此,“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逐渐成为各国违约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二、惩罚性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惩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但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三、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余下全文>>
三: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是按实际损失算还是按违约金算?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当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利请求增加违约金,也就是按实际损失赔偿。纵横法律网 倪洪斌律师
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一般为多少,合同法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五: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的性质:1、性质: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只要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2、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3、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合同法》第142条第2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看出,虽然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单最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关系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4、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5、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之间既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又有法定违约金的情况,此时违约责任的确定涉及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协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定违约金的效力高于约定违约金。而笔者认为,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约定为准,因为在私法领域内约定大于法定。但是法律对于约定违约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损失因而需要变更的态度是不同的,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考虑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损失紶相差程度,但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必须是在过分高于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实践中判定是约定赔偿损失还是违约金,应当看该约定能否排除法定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并用,应以实际损害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请问合同违约了,除了赔付违约金之外还需要赔偿损失吗? 10分
一般赔了违约金福不用再赔了,但如果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应该扣除已支付的约定违约金。
七:关于违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08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者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公司与你签订过培训合同或竞业禁止条款的,你应该注意一下,这两份东西中有没有规定赔偿鸡面的条款。除此之外,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九: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房产出让给丁。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3万元。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
十: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么?
问:我有一空闲房子准备出租,一方面担心对方违约不交租金,想约定违约金;另一方面又担心租户违反约定把房间弄坏,想规定一个赔偿金。请问我可以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这样约定吗——“如一方违约,除向对方支付15%的违约金外,同时还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和赔偿金可同时约定吗,还是只能选一个?如果同时约定,是不是属约定不明?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您应该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间择一约定,如果同时约定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