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在合同模板评审讨论中,对于同一违约事实,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撰写备忘录,供参考。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二)隐性法律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三)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四)“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形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进程。在民法发展的早期,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追究,进而发展到以多倍罚金的方式追究,最后才发展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起初,法律信奉“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无论其方式和数额为何,法律一律予以认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毫无约束的约定违约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比如,当事人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在违约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开始考虑对约定违约责任进行限制。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学和经济学理论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哲学上的交换正义以及经济学上的交易理论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交易理论认为,交易能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合同作为交易的重要手段应侧重于交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而且,惩罚也不符合交换正义的理论。从此,“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逐渐成为各国违约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二、惩罚性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惩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但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三、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余下全文>>
三: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俗称为《合同法》中的“三金”。法律实务中也常常不可或缺适用这“三金”。该“三金”既有许多不同点,又具有相互适用关系的一面,且容易造成混乱。本文试图对三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惩罚性作用,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可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法条表明,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因此,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是以惩罚性为特点,并无补偿性的特征,因此,定金的适用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合同同时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但损害赔偿金的支亥必须是在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实施。
五: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法院一般不支持两种同时适用 没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足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有效的
六: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吗
1、可以约定,但实际上没有意义。相当于重复约定。
2、如果对方违约了,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以损失为限。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七: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房产出让给丁。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3万元。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
八:按照我国合同法,违约金、定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只有在定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才能和损害赔偿金并用.1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常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如王利明教授;无论怎样,大家应注意区分“并用”的不同含义。2.同样,违约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其实是指,违约金可以和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并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额不超过全部损失。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来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法律主张通过对违约金的调整来实现弥补不足的损失,而不是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3至于定金、违约金不能并用,不用多说.
九: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2、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3、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合同法》第142条第2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看出,虽然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单最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关系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4、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5、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之间既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又有法定违约金的情况,此时违约责任的确定涉及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协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定违约金的效力高于约定违约金。而笔者认为,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约定为准,因为在私法领域内“约定大于法定”。
十: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方法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责任形式。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责任。违约金在本质上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它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例如,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违约方在向非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义务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只要一方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对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基本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另一种观点是违约金的性质是以惩罚为主补偿为辅。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约事实和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不能简单的认为违约金在补偿性和惩罚性上的主次之分。违约金是合同违约责任中主要的常用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产生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并不必然会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只要违约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交易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非违约方遭受经济损失,且超过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实际起到了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突出了违约金补偿性的功能,同时使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也起到了惩罚的作用。如损失不超过违约金时,违约金突出惩罚作用的同时又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违约金在具体适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确定违约数额。1.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时,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确定;2.迟延履行违约时,违约方在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权利人提出解除合同;3.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时,就存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的问题,笔者将在下面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的问题中加以分析。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方法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赔偿对方所遭受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实质是法律强制违约行为人向另一方支付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另一方因违约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则上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但以惩罚性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体现了赔偿损失的惩罚性。
对于赔偿损失的计算,应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为标准,也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应超过实际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二是合同对损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法律予以确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应当优先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但违约损害赔偿预定适用的原则是,只有在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否则不能适用。在没有违约损害赔偿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
三、关于定金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条件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方面,是一种惩罚性规定。
定金的适用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