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一: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应纳滞纳金=50丹0*5/10000*10=25

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交税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

1、滞纳金是从应缴日的最后一天算阀,到实际缴纳日,按日历天数*应缴税款*万分之5算出来的。

2、缴纳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逾期未缴纳营业税款滞纳金怎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延迟缴纳税款 要缴纳多少滞纳金 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滞纳金依欠缴税金为基数,每日万分之5,为年息18.25%

六:税款滞纳金是什么?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余下全文>>

七:税务的滞纳金怎么计算

欠税金额*滞纳率*天数,即按日憨算,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八:增值税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增值税滞纳金是按每一个月的应缴税额乘上税率再乘上滞纳天数(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然后珐相加得出滞纳总额的。

九: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

14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余下全文>>

十: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标准

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国税函[1998]2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税法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内容并不多,然而就是这内容不多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却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1.税法对滞纳金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征管法》末予界定,而《批复》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这一界定是比较科学的、正确的。但从法律的角度,却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税收滞纳金制度是《税收征管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制度,解释权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其是否有解释权;其二是该解释与税法规定的过高的滞纳金征收比例不相符合。   2.税收滞纳金过高的征收比例与“补偿”的特征不相符   作为一种“补偿”,按照一般的经济法律原则,应当与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当,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规定的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达每日千分之二,换算成年利率为73%(365x2%),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以上,显失公平。比方说某纳税人1998年3月10日欠税1,000元,到2000年3月10日该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滞纳金将高达1,460元。如果作为偷税,税务机关给予其一倍的罚款处罚,纳税人也仅需付出1,000元。因而我国的税收滞纳金与其说是“补偿”,倒不如说是罚款更确切些。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已经把滞纳金与罚金、罚款视为同类性质并列对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从理论上,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具有罚款的性质。如章伟主编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它既带有处罚性,又具有利息性质,因此按日计算加收”。李明龙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则是:“税务机关依法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的罚款”。因此,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范畴。果真如此《批复》对滞纳金的界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3.税法对滞纳金的加收范围有疏漏   假定《批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所确定的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有三种:欠税、偷税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而少交或不交税款。也就是说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而事实上却客观存在的漏税是否加收滞纳金没有界定;对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纳税人采取转让定价、居所迁移等方式进行的避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加收滞纳金也没有界定。对于前者尚有一定的理由,即法律上不认可漏税,自然也不可能进行界定;而对后者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骗税等行为与偷税同样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   1.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完善对税收滞纳金性质的界定   应该说《批复》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所进行的界定是科学的、合理的,只是在法律效力方面有欠缺。因此,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最好的办法就是今后将《批复......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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