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吗
问:我在两年前把自有的办公房屋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今年,该地段租价上升,一些中介公司不断打电话给我,报价比以前出租的租金要高得多,我想和原承租公司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却遭到原承租公司的反对,认为解除合同应在承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约处罚,但如果承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就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读者刘先生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认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要视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提前几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样的《租赁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不能单方解除。 陈敏律师认为,实际上,前者约定的是解除的条件,而后者约定的是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并非违约权利,它是对违约者的制裁,违约方不能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守约方基本的合同权利。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提前解除的条件,业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有一种情况会得到支持(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将房屋收回自住。但本案例中所述的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用房,不存在收回自住的问题,因此也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袁蓓整理)
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问题
1.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2.乙方的经济损失由政府列为拆迁赔偿,但乙方须先去主管部门申报权利。
3.根据实际损失原则,金额无法确定。
问题补充:
1.只要在合同期内,就可主张补偿损失。
2.跟合同年限没关系。因为此地为国家征用,只会赔偿你实际损失,即你精装等等费用,而不会去计算你所谓二十年可预见收益。
不管该地最后用做什么用途,首先须收归国有,然后在由国家转让使用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去使用。你不必去考虑关心该地的具体用途,与你无关。
三: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如何处理?
律师提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3、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四: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余下全文>>
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终止合同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终止合同,租户可以选择与房东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并给与适当违约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按照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继续履行合同。
六: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楼上说的太复杂,我简单梳理一下:
1、合同终止与解除对合同的履行来说结果和意义是一样的;
2、合同终止分为期满终止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3、如果是协议终止和解除的话,二者没有任何差别,解除后事项如何执行完全依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是单方解除的话,则因为是根据法定因素解除和违约解除,根据法定因素解除的话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还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对方没有实质违约的情况下而单方解除,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厂 3、至于你说的原合同到期才执行的程序,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是否对相关内容有明确限定(押金估计肯定是有约定的)。
七:出租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问题
常租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这里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计损失,未来损失,也就是未来四年的营业损失不可以主张,还有你不能不理他,应为他是房屋所有权人,你只应根据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八:租赁合同的效力终止
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一)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参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承租人而言:(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2)为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3)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是相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毋庸说偿付融资本息。(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具体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即使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租赁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赁物租给新的承租人,更难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使出租人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不仅要失去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而且要遭受租赁设备无形损耗的损失。(3)租赁物的购入价款、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固定的租赁期间内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租赁期届满时将全额收回。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鉴于此,无论国外立法还是融资租赁实践均对中途解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1)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采取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条规定:“如果合同不是消费租赁而是融资租赁……则承诺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在没有得到接受承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取消、终止、修改、拒绝、免于履行或替代履行。”(2)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例如,德国联邦财产法院判例就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约”的判例基准。(3)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
九: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于2001年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刘某承租禾祥西路一店面,月租金5000元,租金的有关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合同租期五年,至2005年2月1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3万元,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王某还应向刘某交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王某依法向刘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及押金共4万元,并开始承租该店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经营不善,遂欲提前终止合同,经与刘某协商不成。王某认为,合同中“有关租金的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的约定”,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法,刘某逃避纳税义务,显失公平,且该合同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故合同依法无效。另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故王某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同,由刘某返还王某租金及押金,故2001年7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刘某返还其1个月的租金及押金15000元。庭审中,刘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就本案来看,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租赁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只有在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虽然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缴交房屋租赁收益金,但该规定仅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王某的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合同约定租赁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是否无效?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收法规,房屋租赁应缴纳流转税及租赁收益金等税费,但在不影响国家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并不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对税费的承担义务进行约定,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当然该种约定不能对抗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向刘某征税的行为。但如王某没履行交税的义务,而国家依法向刘某征收后,刘某亦可以凭合同规定向刘某进行追偿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二、王某是否能以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代价或条件? 本案中,王某以合同中有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为由,认为其只要承担了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其已经交了6个月租金了,现合同仅履行了四个月,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后还可要求返还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经济稳定平衡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显然是不能以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否则合同秩序、经济秩序将因此失去一贯性和稳定性。而就本案看,合同中约定的“如一方无......余下全文>>
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函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 : 我与 于 年 月 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我 ,现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致函如下: 一、请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我将于 年 月 日搬出租赁房屋,请 于该日前或当日前来检查房屋结构及装饰。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