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一: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 国有资产监管的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渊源

国有资产管理法渊源是指国有资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是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主要标志。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纲领性意义。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供利用的行政性法规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中,此类法规是大量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条例》等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和指示。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二: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余下全文>>

三:我国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包括哪些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条例

不是“条例”,是“办法”。给个最佳答案吧,呵呵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叮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余下全文>>

五: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考试

1 A

【解析】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和车辆,其中房屋的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制定。

2 ABC

【解析】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包括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3 对的

【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是菁英地产的,希望采纳.

七: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延伸阅......余下全文>>

八: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的行政法规篇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不少国有企业发展到了瓶颈,急需进行一场改制来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之能够继续良好的发展下去。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我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余下全文>>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哪几个管理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根据2012年部门决算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4.77万亿元,扣除负债后净资产总额9.60万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约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从资产构成看,流动资产占43.30%,固定资产占47.60%,对外投资占1.93%,无形资产占0.54%,其他资产占6.63%(见图6.2)。

图6.2 2012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值)构成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部令”),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构建了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根据两个部令确定的有关原则,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境外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收入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同时,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两个部令规定,积极加强制度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在纵向上分为中央、省、地(市)、县、乡五级管理,在横向上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管理。

两个部令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为: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目前,“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已进一步建立。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已明确了由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中32个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绝大部分中央部门也成立了资产管理机构,或明确了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一是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规范中央部门资产预算编制工作,完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余下全文>>

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