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格式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的依据。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正本。各联的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准确。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 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 月 日 (院印)
二: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与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异同
公安局送到检察机关的是起诉意见书
一般写明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移丁的法院的是起诉书
一般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以及建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犯罪性质及其相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收到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后
你锭的情况应是对方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院提请抗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符合抗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抗诉,法院将重新审理你们的劳动纠纷案件。但这要比较长的时间,你现在也只有等,当然也可以向给你寄立案决定书的检察院询问。
四:什么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要给被害人出具不立案决定书 10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互式。
1、(略)
2、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立案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1)制作《立案决定书》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有相应的内部审批文书作为依据之一。(2)《立案决定书》在侦查终结时,其正本应当归入诉讼卷。【例文】××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存根)×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名称李×涉嫌杀人罪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住址××市××路××号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批准人王×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办案人刘×姜××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填发人姚××××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市公安局印)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六: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般先进行初查。然后,根据初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立案侦。如果经初查后,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请立案侦查。
七:检察院办案程序从举报到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从举报到立案的时间,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中没有规定,时效时限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八: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说宝的案件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和不过立案标准的案件,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送达给报案人。
九:公安局下发了立案决定书后当事人还能自由吗
立案和强制措施是两码事情。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公安局采取了拘留,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等等。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如果公安局采取了。
十: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有关机关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第七条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第八条县处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十条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第十一条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