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淄博2016年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标准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的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而定的,存在地区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2016年淄博市桓台县工伤赔偿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三:淄博市工伤鉴定在哪里做
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淄博市上调2016工伤明细四级伤残上调多少表
2016年山东省淄博市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尚不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确定按6.5%调整,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山东省淄博市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尚不确定,请耐心等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2015年淄博市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十级8个月。
三、淄博市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7182元,3931元/月(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要到2015年6至7月份才能统计出来,故在这之前的工伤赔偿均按2013年度平均工资核算)。
根据以上:
1、停工留薪工资 一般至接到伤残鉴定结论止,或以出院诊断为依据确定,标准为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个月2013年度淄博市平均工资,为4*3931=15724元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8个月2013年度淄博市平均工资,为8*3931=31448元
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充分尊重其意愿,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人员的赔偿(或叫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应以本人的实际收入为标准(计算核算方法法定明确了的)。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交费额(未按职工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在赔偿时工伤保险机关只按缴费标准陪偿而造成的工伤人员损益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作为不当(非依法交费)造成不利后果。从法理推论上一定是这样的,具体法条也应有或司法解释中应有。须查一下。 找到了——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 如何追回损失的利益?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但却将第1款予以删除,或许是因为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或许某些专家会说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是举重以明轻,但无论如何“未参加工伤保险”与“参加了工伤保险,只是少报了工资数额”,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给实践操作中带来混乱也在所难免。 对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在具体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精神时,做出了地方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但毕竟只是地方规章,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各省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地方规定时,做出明确规定。 解决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缩水的问题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是明确了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白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等等。 人......余下全文>>
七:请问淄博工地工伤9级关于赔偿怎么算
八级赔付标准(山东地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 计算方式 社平工资(2011年的)X60%x 9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个月 计算方式 社平工资 X 9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及15个月 计算方式 社平工资X 15工伤停职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如果没投保险,以上所有赔偿均单位负担
八:淄博市职工九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多少钱
淄博市九级工伤解除合同时,以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2个月。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淄博矿务局退休的老工伤人员工龄短工资低怎么办
逐年微调。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 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