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一:夏商法律制度和西周的区别 10分

一、 夏商的政治制度

1. 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过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他死后,其子启即位。原始社会后期的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埂取代,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

2. 商朝建立后,王位继承也采用世袭制,其世袭的方式或是父子相传,或者是兄终弟及。

3. 夏商已经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国王统率大小官员,治理国家。商朝时,中央设有参与商王决策的相、卿士,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的卜、祝、史,执掌军权的师等。地方封侯伯。他们既是臣服于商朝的方国首领,也是商朝的高官。他们定期要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

4. 夏商早期的政治制度,对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响。

二、 西周的分封制

1.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实行分封制。内容为:武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

2. 春秋时期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

三、 西周的宗法制

1. 西周宗法制最大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2. 西周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四、 总结

1. 中国早期(夏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宗法制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足色彩。

2. 分封制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的行政关系。

3. 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以血缘为纽带

二:西周主要实行了哪些制度

1、政治体制为:君主制和分封制

2、继承制度为:嫡长子继承制和世袭继承制、和宗法制

3、阶级制度为:奴隶制

4、国家制度为:周礼制

5、国都为:两京制

6、经济制度为:井田制

7、法律制度: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

8、军制:

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

诸侯国的军队,周王都能调遣,实际上也属于整个周王朝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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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周法律规定的结婚制度有哪些内容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B.“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功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去”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四: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立周朝统治的哪些内容其

1、西周主要采取了分封制和宗法制。分封制就是把土地和人民分给同姓子弟,功臣和先代贵族。宗法制按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加强政治联系。影响: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主要内容有中央: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地方主要是推广郡县制。 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④ 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消极作用   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力。   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④ 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五:中国法制史的西周

①死刑、和肉刑:②赎刑: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①三赦之法:《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三宥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④同罪异罚制度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质”和“剂”的区别有:(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1、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2、家庭继承制度: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④士师2、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3、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司圜隶属于大司寇。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六:请写出从西周到唐代的9个法律内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余下全文>>

七:西周主要实行了哪些社会制度?

世袭制,分封制,宗法制

八: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 ?ch=rainbow.wty.search1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还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亲亲"、"尊尊"的原则强调,至亲莫如父,至尊莫如君。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孝,旨在维护父的权威;忠,旨在维护君的权威。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结在一起。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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