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有哪些
您好!《海牙送达公约》一共有93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保加利亚、香港、澳门、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克、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萨尔瓦多、摩纳哥、黑山、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纽埃、挪威、巴拿马、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苏里南、史瓦济南、瑞典、瑞士、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谢谢阅读!
二:中国目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吗
目前还不是吧
三:外国法院如何向中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或国际诉讼律师,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中国法院如何向国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或外国法院如何向在中国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下面结合本涉外律师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实践,简单介绍一下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的有关操作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受诉国法院可以委托其驻外使领馆向其本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该送达方式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没有住所。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即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用简化的方式表示为:有关中院——高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外交途径环节较多,需要的时间长,有的多达一两年时间,在当前商业交往特别频繁和快捷的情况下,外交途径送达不能适应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中央机关途径正是在这种情况形式下产生的。不过,外交途径仍然是其它任何途径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和其他有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以及和我国共同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均采用中央机关的途径;但没有......余下全文>>
四:起诉离婚对方出国,找不到地址传票,是法院怎么办呢
向国外的中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办理。简单讲,就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司发通(1992)09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即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我国法院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委托法院。
二、接到我国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使、领馆发现委托法院有违反规定的送达程序或者司法文书的格式不规范、地址不详细等情况以致不能完成送达时,应备函说明原因,将司法文书及时退回原委托法院。
三、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就同一案件,不论其起诉案由如何,分别向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判决的案件,不发生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四、关于我驻纽约总领事馆请示函所提司法文书邮寄给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及时退回送达回证,应如何回复原委托法院问题,我们意见仍按外交部领事司领五函(1991)12号《关于送达司法文书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四、五的规定办理。对使、领馆在驻在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经过一定时间(由使领馆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如一个月内),送达回证、回执等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可以将情况写明函复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确定送达日期。
五:中国人为什么特别需要尊重国际法
这个问题吧,不仅仅是中国人,只要加入了联合国这个国际组织的国家都需要特别尊重国际法的。
当然,如果非要问为何中国人必须特别在意国际法,也有其客观的因素——中国目前和平崛起的需要。
一个正在崛起的国家,它正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战略利益,这就难免会对其他国家的既得利益造成威胁,这个时候,他们就可能动用一些非常手段来遏制中国,这时候我们中国人就得万分小心,因为我们还在路上,等我们成功地走完了这条路,我们就可能不仅仅是国际法的尊重者,而且将会是它的立法者。中国人目前在国际上是比较孤立的,周边充满了眼睛,盯着你,随时抓住你的任何纰漏,就连“和平崛起”这个词语,我们的领导人都不再提了,因为尽管是和平的,却依然刺激了很多发达国家的敌意。
六:如何起诉外国人请懂法律的朋友解答 10分
1.在你们订立的合同当中,如果包含有纠纷的处理条款,则首先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
2.除了诉讼,仲裁也是一个好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比起诉讼,仲裁裁定更容易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
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管辖方式:
(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牵连管辖,是指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的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包括已提出书面应诉答辩状,或者已经出庭应诉,即视为承认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不动产案件、涉外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和涉外遗产继承案件同样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5)集中管辖。根据200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集中管辖: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这些集中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本人认为货物需运交到中国,即履行地在中国,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4.起诉时需要注意的东胆和需要准备的东西应当具体通过案情来分析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不知道你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是第二百一十六条还是二百二十二条啊,或者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啊,索性都提供给你参考吧。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揣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八: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受诉国法院可以委托其驻外使领馆向其本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该送达方式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没有住所。(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即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用简化的方式表示为:有关中院——高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外交途径环节较多,需要的时间长,有的多达一两年时间,在当前商业交往特别频繁和快捷的情况下,外交途径送达不能适应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中央机关途径正是在这种情况形式下产生的。不过,外交途径仍然是其它任何途径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和其他有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以及和我国共同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均采用中央机关的途径;但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正式的送达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受送达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余下全文>>
九:涉外案件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还涉及公告送达吗
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或国际诉讼律师,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中国法院如何向国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或外国法院如何向在中国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下面结合本涉外律师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实践,简单介绍一下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的有关操作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受诉国法院可以委托其驻外使领馆向其本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该送达方式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没有住所。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即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用简化的方式表示为:有关中院——高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外交途径环节较多,需要的时间长,有的多达一两年时间,在当前商业交往特别频繁和快捷的情况下,外交途径送达不能适应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中央机关途径正是在这种情况形式下产生的。不过,外交途径仍然是其它任何途径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和其他有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以及和我国共同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均采用中央机关的途径;但没有......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