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是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是的,是其中一个
二:2012年有多少个国家加入《纽约公约》
附《公约》缔约国一览表:
国 家 签字日期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a)(b) 2004年11月30日(a)2005年2月28日
阿尔巴尼亚 2001年6月27日(a)2001年9月25日
阿尔及利亚 (a)(b) 1989年2月7日(a)1989年5月8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a)(b) 1989年2月2日(a)1989年5月3日
阿根廷 (a)(b) 1958年8月26日 1989年3月14日1989年6月12日
亚美尼亚 (a)(b) 1997年12月29日(a)1989年3月29日
澳大利亚 1975年3月26日(a)1975年6月24日
奥地利 1961年5月2日(a)1961年7月31日
阿塞拜疆 2000年2月29日(a)2000年5月29日
巴哈马 2006年12月20日(a)2007年3月20日
巴林 (a)(b) 1988年4月6日(a) 1988年7月5日
孟加拉国 1992年5月6日(a)1992年8月4日
巴巴多斯 (a)(b) 1993年3月16日(a)1993年6月14日
白俄罗斯 (e)1958年12月29日 1960年11月15日1961年2月13日
比利时 (a)1958年6月10日 1975年8月18日1975年11月16日
贝宁 1974年5月16日(a)1974年8月14日
玻利维亚 1995年4月28日(a)1995年7月2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b)(f) 1993年9月1日(s)1992年3月6日
博茨瓦纳 (a)(b) 1971年12月20日(a)1972年3月19日
巴西 2002年6月7日(a)2002年9月5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a) 1996年7月25日(a)1996年10月23日
保加利亚 (a)(e)1958年12月17日 1961年10月10日1962年1月8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3月23日(a)1987年6月21日
柬埔寨 1960年1月5日(a)1960年4月4日
喀麦隆 1988年2月19日(a)1988年5月19日
加拿大 (h) 1986年5月12日(a)1986年8月10日
中非共和国 (a)(b......余下全文>>
三: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中国1931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捕鲸公约”的牌子。 1946年,“国际公约的捕鲸条例”的牌子。 1948年,国际捕鲸委员会(IWC)成立由会员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必须承认“国际捕鲸公约的管制。”每个成员国任命人员,并接受专家和顾问的指导。
中国1972年的联合国会议上的人类环境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商业捕鲸禁令10年。国际捕鲸委员会1983年的规定,全面禁止商业捕鲸,生效于1986年,“禁止捕鲸公约”,鲸鱼的数量被杀害,每年从下跌22,000至2,700元。此外,国际捕鲸委员会成立于印度洋鲸鱼保护区南大洋鲸鱼保护区于1979年和1994年。在2006年,委员会通过了一项议案,支持大会恢复商业捕鲸,但对商业的禁令被推翻捕鲸在1986年支持委员会需要成为会员的75%以上,因此商业捕鲸禁令目前仍然有效。
中国IWC现有61个会员国,中国也是其中一员。
中国颁布
禁止商业捕鲸20年,大部分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继续反对捕鲸。然而,由于第8条规定,“国际捕鲸公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杀或捕捞鲸鱼按照科学的目的,并应采取鲸的身体各部分的优势。这使日本和其他国家提供了正当的理由捕鲸。
四:仲裁法问题 ICC与纽约公约相关 案例分析,跪求答案! 中英文都行
(1)不应诉,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或则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便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此事可以合法主张法院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但是一旦当事人应诉,且不以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管辖权,则视为仲裁条款无效,认同法院管辖权。
(2)不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F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依据ICC仲裁规则,第5条和第6条规定,B公司在仲裁答辩中没有提出“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主张并以其他理由答辩,B公司已经认可了仲裁协议和ICC的管辖,因此不得再以该理由主张裁决结果无效。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个实体问题,通常使用裁决地所在法律。
(3)不可以据此否认执行判决。因为F国和A国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只可以援引裁决地程序规则和相应条件。
PS:案例中“国际商会仲裁法(ICC)”应该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作为常设性机构只可以制定相应的程序功规则,没有权力制定法律。,通常情况下,合同指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明确哪个国家的法律或是某国际公约。
五:怎样说服外商在仲裁中使用中国法律
近年来,外商投资争议,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逐渐增多,其中多数通过仲裁加以解决。这类外资领域的仲裁亦称外商投资仲裁,是解决中外投资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外商投资仲裁在性质上是涉外商事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其依据是中外投资者事先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今后发生与投资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提交仲裁。关于投资仲裁机构,既有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有选择外国仲裁机构的(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还有的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指明仲裁机构(例如,约定仲裁在新加坡或苏黎世进行),但明确规定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例如,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从近年的外商投资仲裁实践看,多数投资仲裁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可见国际商事仲裁实际上包括了涉外仲裁与外国仲裁。
外商投资争议基本上属于私人投资的争议,因为不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有关的投资保护与待遇问题方面的争议。这类投资争议不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公司之间的投资纠纷,也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公司与中国内地企业公司之间的投资纠纷。近年的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多数外商投资纠纷发生在中国内地企业与港、澳、台地区企业之间,亦有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的。这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或公司是否具有外商法律地位问题。近年大批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公司纷纷来内地投资设厂或与内地企业进行其他经济合作。这些企业或公司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国家主权意义上,当然不是外国一方。但在外资立法与政策上,中国政府又给予其相当于外国企业或公司的地位与同等待遇,并在外资立法上作出相应规定,将外商投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我国外资立法明确规定: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办理。[1]同时又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台湾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
投资仲裁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程序事项与实体事项两方面。程序事项的法律适用主要针对管辖问题,实际上处理的是司法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冲突,即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因当事人提起司法程序而产生,即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加以解决。实体事项的法律问题主要针对投资争议中所涉及的特定问题,比较典型的有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散的法定条件、实物出资的评估和验资标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和投资仲裁时效问题。这类问题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均为单边的强制性冲突规范,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并不产生外国法适用或港、澳、台地区法律适用问题,但涉及中国法中实体规范的选择、多重法律的适用及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问题,即对投资仲裁管辖权问题的司法审查。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发生:中外投资合同双方先约定仲裁解决今后争议,发生投资争议后一方却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后者即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一方先提交仲裁,另一方在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或者一方首先在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上述情况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未指明仲裁机构而只含有仲裁地点或仲裁规则。比较典型的表述是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约定此类争议应提交仲......余下全文>>
六:中方和外方签订的技术进口协议是否必须要适用中国法,协议并以中文版本为主? 请给依据
技术合同可以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涉外技术合同也无非是这些内容,或者是引进国外技术成果,或者是出口国内技术成果,或者是中外合作开发某项技术成果,并且合同主要是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合同双方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均可以约定适用。鉴于仲裁程序的快捷和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因此较之司法程序,外方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合同双方欲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首先必须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的定义加以明确,确认是否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大陆地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开发成果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对于一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存在强制性规定,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合同对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建议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技术成果的定义,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标的。
选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时需注意将来的仲裁结果可能需要得到中国或者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它目前的成员国有137个,任何缔约国的司法机构都有义务执行递交给本国的有关仲裁裁决。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首先需要查明与自己开展业务的公司所属的国家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是,那么便可以排除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将可能产生不利的担心。
确定涉外仲裁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仲裁机构的选择。这时应当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外方签订合同时会事先拟定一个国外的仲裁机构,常见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等。考虑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中国的企业应尽量选用自己熟悉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确定涉外仲裁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各国合同法一般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主要以当事人约定选择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作法。所以,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外国法。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合同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技术成果的权属以及进出口等问题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适用外国法律做出与中国法律规定相反的认定。同时应予考虑以下方面:如果未能在仲裁条款中就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相应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而仲裁程序法应适用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选择在哪一个国家进行仲裁,这一仲裁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管辖与监督,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必然应服从该国的法律。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裁决执行地的法律,也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此外,合同双方还需要着重加以考虑的是,因为知识产权等具有地域性,有关知识产权等权属的争议,要受中国法律的限制。同时涉外技术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可能不仅限于合同双方,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如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合同权利人、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人(personnel)等,因此在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尤其容易产生多方争议,这时的仲裁程序就难以处理全部冲突。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可以在本......余下全文>>
七:急需2011年7月份的《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国际商会制订的法律文件不包括( ) 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托收统一规则》 2.目前正在进行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回合是( ) A.乌拉圭回合 B.多哈回合 C.东京回合 D.肯尼迪回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请求损害赔偿 C.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D.要求减少价金 4.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是( ) A.FAS B.CFR C.DES D.FCA 5.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调整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最新国际惯例是UCP500 B.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开证申请人 C.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受益人 D.通知行与买方一般位于同一国家 6.关于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C.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7.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包括( ) A.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B.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C.结构价格 D.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盯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8.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一般性义务的是( ) A.国民待遇 B.市场准入 C.最惠国待遇 D.附加承诺 9.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 A.许可证管理 ......余下全文>>
八:仲裁程序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劳动仲裁办案基本程序 一、立案: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二、审理: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三、送达: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四、归档: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九:什么是公共生活习惯
就是大多数人都这么干的 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