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管理条例

一:党员干部管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如何加强干部监督

一、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转变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够有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主要表现为:对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监督,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造成不良后果。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后要'查处',保持整个监督过程首尾有机联系,从整体上提高监督效果,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大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带病提拔'。其次,要跟踪考察,加大任中监督的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再次,对主要领导离任时,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离任',以防'带病离岗'。

二、实现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监督转变

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德'的情况,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内的不正常情况会影响干部权力的正常运用。事实证明,'小节'管不住,'大节'必失守。既要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又要了解他们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通过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可以掌握领导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问题,获取平时靠干部考察掌握不了的信息,从而全面、深入、准确地把握干部的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脱离和超越监督的特殊阶段,为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的依据,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真正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不留'空白地带'。同时,由于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领域和范围扩大了,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头脑中都多了一根严格自律的'弦',自我约束的意识就会明显增强。

三、实现由注重查处惩治向经常教育、谈话诫勉、批评纠正和严肃处理转变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并不是要查处惩治得越多就越好,查处惩治只是监督的其中一项手段,不应该成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主要手段。只注重惩治查处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监督的过程,是严肃党的纪律的过程,是教育干部的过程。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教育是基础,教育工作做得好,队伍的精神境界提高了,思想防线牢固了,许多问题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因此,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由注重查处惩治向经常教育、谈话诫勉、批评指正和严肃处理转变,把爱护和......余下全文>>

三:如何做好干部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围绕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收到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仍然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有规定,但如果不真正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势必导致监督“乏力”、甚至行同虚设。从现实情况看,有些领导干部职务上升,权力增长以后,不愿意受到监督和约束;有的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或者对监督有反感和抵触情绪等等。从近几年全国揭露出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屡屡得逞并且无所顾忌,这些案件大都是群众举报出来或由其他案件连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乏力。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我的看法是: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并行。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监督管理“一盘棋”的观念,并把党内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监督机构上,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监督形式上,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为基础条件,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基本武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督导检查,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使思想交锋难、开展批评难这“两难”境况得以彻底改变。在监督制度上,力求量化、硬化、具体化。对已建立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些新的制度和办法,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干部考察任免制度等,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党组织的有力监督之下。同时,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的力量,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形式,突出对“人、财、物”三大热点问题的监督,增强其支配调控过程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要多层次监督与多角度监督并举。努力将干部管理体制中上下隶属关系派生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对领导干部实施管理的权威性。督促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下级;既要抓好工作目标落实,又要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挥下级对上级、同级对同级的监督作用,形成多角度监督。努力构建这样一种监督行为模式:各级领导干部在实施对下级监督的同时,应积极听取下级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下级在接受上级监督的同时,也应大胆行使对上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力,积极进言,勇于批评。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人人监督人,人人被监督”。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群众监督与部门监督并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部门之间要经常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监督。纪检、组织、司法、审计等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能,既要搞好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又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同时干部监督还应走群众路线,调动群众监督干部的积极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要改“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增强权力使用的透明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我们的“公推直选”就做的很好,依靠群众选人,选群众信得过的人,创造一个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力鸡证监督的效果和威力,我认为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监督的运行方式要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余下全文>>

四: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监督管理

收藏推荐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防止和消除企业的腐败现象,全面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企业新旧体制转轨中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方面,具体表现为:1、企业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2、法制监督缺位。3、企业外部监督无力。4、企业内部监督软弱。因此,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基本思路应该是:以《党章》、《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基本准则,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特别是资金运作、用人决策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发展。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组织监督为核心、法律为依据的完善的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加强教育,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权力只有在监督之下才能发挥作用的内涵。

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六:如何抓好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学习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严把责任落实,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一要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相互监督具有内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二要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要讲究监督方式方法。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四要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余下全文>>

七:求干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条款及规定。

干部管理太概括了,具体是行政机关的干部?司法系统的干部?党的干部?军队的?社会组织的干部?其实这里面,只有行政机关的干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它的只不过是一些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干部管理从面上说,是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还是单位性的?

1、行政机关: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司法系统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绩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暂行办法》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首次任职培训办法》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3、军队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党的(这只是中共的,其它的就不用了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部份适用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5、国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八:如何将"三严三实"的要求落实到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于“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新时期作风建设的新内涵新要求,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也是新形势下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为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担当,从严从实教育培养管理干部

(一)认真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推进“两个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的高度,增强管党意识,提升治党水平,自觉担当起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的政治责任,大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政治职责,按照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要求,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统筹部署,定期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把从严从实教育培养管理党员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增强党组织功能,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切实把从严治党治吏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持续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使党员干部真正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政治品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持续加强品格陶冶,做到对党和人民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践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深入开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培训,增强贯彻落实的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要把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列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点专题,作为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培训的核心内容,突出抓好主要领导干部、新任职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专题培训。

(三)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坚持以整风精神严格党内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宗旨意识、纪律观念等方面深刻剖析,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深入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社会化评价等制度,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转变作风。

(四)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培养选拔干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鲜明“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的用人导向,大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政治可靠,思想解放、敢闯新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品德高尚、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述职述廉述德内容,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换届考察要体现“三严三实”要求。大力......余下全文>>

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第三节 述职述廉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余下全文>>

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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