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涉法涉诉信访
如何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恰恰应该是信访部门大力解决的,因为其他途径已经很难解决。这样的案子怎么会不受理?你可以问问他们你的案子应该找谁。
二: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政府部门执政不公,造成了“有理访”问题的发生。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徇私情、枉国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引起的信访案件; 另一方面是信访人思想偏激,引发“无理访”案件的发生。部分信访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漠,他们抓住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因此,对待有理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晓之以情,动之于法,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最大限度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采取相应的办法,组织研究,重点解剖,切实加以解决,不留后患。对待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者,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制止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行为的发生。
三: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在群众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途径逾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理念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瓶颈日显。对此,四川省万源市检察院着力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以期为指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所裨益。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瓶颈及原因分析
一是非正常访处理机制缺失,应对措施滞后。由于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在维权时,趋利思维十分明显,在诉诸法律对解决其利益诉求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或是因“法不责众”思维影响,动辄集体访、越级访、缠闹访。更有甚者,一贯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肆意扩大事态,激化对立情绪,以利于处理结果达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然而,面对信访群众诉诸法律维权,却又不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非正常访时,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维护正常秩序应对措施滞后,反过来却助长了缠访闹访人的逐利心理,严重影响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正常解决。
二是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应对处置被动。在处置信访工作方面,法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有效引导涉法涉诉非正常访向正确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不同程度的负面制约。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其时效、次数未作明确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明确制约,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的规定较为宽泛,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往往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利己申诉,而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的问题,形成对立矛盾,无法抉择解决。
三是联动化解机制不够健全,应对化解缺位。为提升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效率和化解质量,检察信访涉法涉诉问题一直以来推行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涉法涉诉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有赖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动化解,而首办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尤其是对直接责任人、承办责任人缺乏,以及对移送处理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导致操作性不强,现实效果不佳。
二、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实需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有益于转变以往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经常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传统工作方式;有益于真正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有益于对因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能予以依法纠错和及时补偿,切实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解决到位,促进息访息诉。
二是深入推进诉讼信访分离处置的基本要求。建立联调处理化解机制,能够妥善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该由其他信访职能部门处理的,能正确引导向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及时审查,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实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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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政府部门执政不公,造成了“有理访”问题的发生。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徇私情、枉国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引起的信访案件;
另一方面是信访人思想偏激,引发“无理访”案件的发生。部分信访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漠,他们抓住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因此,对待有理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晓之以情,动之于法,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最大限度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采取相应的办法,组织研究,重点解剖,切实加以解决,不留后患。对待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者,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制止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行为的发生。
五:哪些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法院已经处理过或者正在处理的属于涉诉,涉法指的是对于法律规定不认同,认为法律规定错误的
六: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它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七:《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文本 20分
你可以找一下国家信访局的2013年的新闻发布会,有关于涉法涉诉访的解释
八:涉法涉诉是什么意思
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主要职责是: 1、接待来访。接待涉法涉诉来访,了解上访群众的具体诉求,解答上访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公、检、法、司政法机关领导接访。 2、交转督办。交办、转办、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和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 3、评查案件。组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查,提出权威性的工作意见。 4、带案督导。组织巡回督导组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带案督导。 5、移交稳控。对已终结或者签定息诉罢访承诺书的上访人,接谈后通知到中心接返上访人,或以政法委的名义发函责成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上访人的教育稳控工作。 6、指导清积。组织指导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 7、倒排通报。每月对政法各部门完成联合接访中心交办、转办、责任倒查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倒排通报。 8、责任查究。责成政法各部门对新发生的信访或有执法过错、执法瑕疵案件进行责任倒查。 9、分析研判。定期分析全区涉法涉诉信访形势和特点,为领导决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供情况信息和工作建议。
九: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因为执法不公、执行不力、判决显失公平而又法律程序救济不力所引起的信访事件或纠纷,则是涉法涉诉信访。
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5分
你可以在网上下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