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放假的通知

一: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通知怎么写

祝姐妹们节日快乐! 计算中心妇工委 2010,特此通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请各部门做好工作安排,今天(3月8日)下午女职工放假半天.3

二:2015年三八妇女节放假安排是怎样的

如果适逢星期六。

3。

2、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星期日;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均不放假、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三八节不是法定节假日,规定放假日期,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三八妇女节;

(三)儿童节(6月1日)、护士节、星期日。

附、九一八纪念日、五卅纪念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记者节、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妇女放半天假、植树节等其他节日,按照各该民族习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内容,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妇女放假半天,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则不补假,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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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问新劳动法有规定三八妇女节为国家法定假日吗?

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如果是工作日的,对妇女放假半天。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节仍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

四:2016年三八妇女节是法定假日吗

2016年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参加庆祝活动或者照常工作的,只是支付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五:三八妇女节为什么要放假

10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010年3月8日,为星期一,全国女性可以享受半天假日!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即妇女放半天假的法定节日。《劳动法》中还明确,用人单位在三八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今年三八节在周一,属工作日,当天对妇女放半天假。

六:三八妇女节放假的通知怎么拟?

祝姐妹们节日快乐!

计算中心妇工委

2010,请各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今天(3月8日)下午女职工放假半天,特此通知.3

七:三八妇女节规定要放假的吗?是国家有这个规定的吗?

三八妇女节是国家法定节日。

因为,一般人所认为国家法定假日是指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全年累计10天。这是正确的,但是不完整。国家法定假日除了上述的全民假日外,还包括对于部分公民适用的假日,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比如,三八妇女节,全体妇女同志皆享受的假日,妇女同志放假半天,但是男性不适用。此外,还有一类假日,对于特定职业的也是国家法定假日。这是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

八:三八妇女节算不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是,有规定休多少天吗?

三八妇女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三八妇女节女职工休假半天,如恰逢双休日,则不补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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