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一: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余下全文>>

二: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余下全文>>

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余下全文>>

四:保险代理公司如何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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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很多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20页,除此之外还有经纪人,公估人。都算是中介,最好自己到保监委网站下吧

六:现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日期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7条,自储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4号)予以废止。

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是受保监会监管,得到其许可,并且有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销售、提供保险服务等。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是合法的。

通常,保险代理公司也被称为保险中介,但是保险中介机构不一定是保险代理公司,可能是信息咨询公司、信息推广公司或者是一些互联网科技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其销售保险这一行为,是无得到授权的。

八: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 )等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饥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九:注册保险代理公司,到保监会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

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制定,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业的社会影响很大,保险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代理公司的顺利运营,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保险法》第121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20、21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策机构,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有助于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依法独立地开展保险业务。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场所,具有重要......余下全文>>

十: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是

保险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保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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